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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简称《办法》)。A、B、C、D四个级别注册验船师的考试科目均为《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分两批进行,采用开卷笔答方式。 《办法》规定,报名者应属于2006年3月1日前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船舶检验及相关工作累计满4年。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或代表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中国籍验船人员也可报名考试。 据了解,《办法》是2006年实施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配套规章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将联合成立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考试认定办公室,负责全国考试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部海事局承担;各区域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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