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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ILLC) 空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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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空气管
(1)如果压载水舱或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应结构坚
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  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
上至少为  450 mm.
(2)如果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应经主管机关认该关闭装
置和其他周围环境表明可以用这一较小的高度。
(3)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4)可同意在油船上使用压力真空阀(PV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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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2-10-3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那么这位小哥,艏楼甲板处的空气管头应该按照760mm还是450mm来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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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艏楼甲板属于位置1,要7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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