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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ILLC)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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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1)在位置  1  或位置  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的坚固罩
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有封闭的上层建
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类似地,在露天的上层建筑板或
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任
何此种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通向或通往前往下层的梯道的上述升
口或甲板室的门口应按第  12(1)条的要求装设门。作为替代措施,如果甲板室内的梯道被
闭在设有符合第  12(1)条的要求的门的结构坚固的升降口内,则外门不必风雨密。
(3)在高度小于标准高度的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上,甲板室高度等于或大于标准后高甲板高
度,则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但是,如果该甲板室的高度少为一
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该开口不必用本条规定的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度小
于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甲板室上,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可以用类似方式处理。
(4)在位置  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 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600 mm,在位置  2,应至少为  380
mm.
(5)如果按照第  3(10)(b)条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进入桥楼
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  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6)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
(7)如果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关闭装置不符合第  12(1)条的要求, 则内部甲板开应视为露
天的(即位于开敞甲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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