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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开口
(1)在位置 1 和位置 2 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如果
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第 2(1)
条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 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 mm,如果在位置 2,应至少高甲板
380 mm.在上述舱棚中的其他开口,应设有同等的罩盖,永久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
(2)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 28 条表 28.2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保护,
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 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230m,外门
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
(3)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上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顶棚、烟囱或机舱通风筒的围,应合理
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一般情况下,须向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应装设符合 19(3)
条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风的
通风筒, 如果在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 则应装设符合 19(3)
条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4)如因船舶大小和布置而使得要求不切合实际情况,并有其他适当的布置可确保不断地为这
些处所提供适当的通风。主管机关可以同意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通风筒围板取较的高度,
但应按照第 19(4)条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5)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附装在它们的适位置上,
并能保证风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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