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油(油泥)舱
1 凡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
接收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机器
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2 进出残油舱的管系,除第1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
3 对于如第1.28.2 条所定义,在 1979 年12 月31 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残油舱的设计和建,
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对于如第 1.28.1 条所定义,在 197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交船的船舶,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力符合这一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