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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水位探测器
(本条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
1 散货船应安装水位探测器:
.1 在每一货舱内,当水位达到高出任何货舱内底0.5 m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在水位高度
达到不小于货舱深度 15%但不超过 2 m 时也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对于第 9.2 条适用
的散货船,只需安装后一个报警的探测器.水位探测器应装在货舱的尾端.对于用做水压载
的货舱,可以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视觉警器应能将每一货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的水
位明显区分开;
.2 对第 II-1/11 条所要求的防撞舱壁前方的任一压载舱,当舱内的液面达到不超过容的 10%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可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在使用该舱时动;和
.3 在除锚链舱以外的任何干燥处所或空舱内,延伸至首货舱前方的任何部位,在水高出甲板
0.1 m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当围蔽处所内的容量不超过船舶最排水量的 0.1%时,不
必安装此类报警器.
2 在上述1 中规定的听觉和视觉报警器应设于驾驶室.
3 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在不迟于2004 年7 月1 日后船舶进行的年度验、
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符合本条要求,取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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