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尽实际可能符合本条 3 和 6.2
的要求.
2 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所有救生设备应处于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3 维护保养
3.1 应备有符合第36 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相应地进行维护保养.
3.2 主管机关可接受用包括第 36 条要求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以替代本条 3.1 所要求的
须知.
4 吊艇索的保养
4.1 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应按不超过 30 个月的间隔期相互调头,且由于吊艇索变质而
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5 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应予换新.
4.2 主管机关可接受上述 4.1 要求的"两端调头"的替代方法,即定期检查吊艇索,任何时候由
于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4 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予以换新.
5 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备.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
.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
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 3 min.在这段时间内, 应证实齿轮箱和齿轮箱传动系统
运行正常.如果装在救助艇上的舷外发动机由于其特殊性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不允
许运转 3 min,则其运转应按制造商的手册规定的时间进行.对于 1986 年 7 月 1 日以
前建造的船舶,作为特例,主管机关可不坚持此项要求;和
.3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进行试验.
7 月度检查
应使用第 36.1 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
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8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与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
8.1 每个气胀式救生筏、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和每个海上撤离系统应予以检修:
.1 间隔期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切实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 个月;和
.2 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胜任检修工作,备有适当的检修设施,并仅雇用受
过适当培训的人员①.
8.2 海上撤离系统的轮换布放
除了或连同上述 8.1 所要求的海上撤离系统检修间隔期以外,每一海上撤离系统还应以主管机
关同意的间隔期从船上轮换布放,但每一系统每6 年应至少布放1 次.
8.3 主管机关对按照第 4 条认可的新颖气胀式救生筏装置,可根据以下条件允许检修期限展
期:
8.3.1 在检修间隔期展期内,按试验程序的要求,已证实新颖气胀式救生筏装置保持同一标准.
8.3.2 救生筏系统应由持证人员按8.1.1 的要求在船上进行检查.
8.3.3 不超过5 年间隔期的检修应按本组织的建议案进行.
8.4 充气式救助艇的所有修理和维护保养应按制造商的说明书要求进行.应急修理可在船上
进行,但是永久性修理应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8.5 主管机关如按 8.3 要求允许救生筏检修间隔期展期,则应根据第 I/5(b)条将此事通知本
组织.
9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
静水压力释放器,除可自行调换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外,应予以检修:
.1 间隔期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切实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 个月;③和
.2 在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是胜任检修该装置的,备有适当的检修设施,并仅雇用受
过适当培训的人员.
10 存放位置的标记
救生设备的容器、支架、搁架及其他类似存放装置的位置,应按本组织的建议案用①符号加以
标记,表明该位置存放的设备及用途.如这个位置存放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则应表明其数量.
11 降落设备与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
11.1 降落设备:
.1 应按第36 条要求的船上维修说明书,在建议的间隔期内进行维修;
.2 应按不超过5 年的间隔期进行彻底检查;和
.3 在.2 要求的检查完成后,应按规则6.1.2.5.2 进行绞车制动器的动力试验.
11.2 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
.1 应按第36 条要求的船上维修说明书,按建议的间隔期进行维修;
.2 应在第 I/7 条和第 I/8 条要求的检验期间, 由受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
底的检查和测试;和
.3 释放装置检修后,应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艇载足乘员及属具总质量时的 1.1 倍.
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 年进行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