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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舱保护
8.1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8.1.1 2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
沫灭火系统,但主管机关考虑到船舶的布置和设备情况,可以根据第 I/5 条接受其他固定
式装置来代替上述系统,只要这些装置能提供与上述系统等效的保护.对替代的固定式装
置的要求应与本条8.1.2 的要求相符.
8.1.2 如果主管机关根据本条 8.1.1 接受用等效固定式装置代替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该
装置应:
.1 能够扑灭溢油失火,并能防止尚未着火的溢油着火;和
.2 能够扑灭破裂液货舱内的火灾.
8.1.3 低于20,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甲板泡沫灭火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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