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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水系统
船舶应设有符合本条适用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2.1 消防总管和消火栓
2.1.1 通则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其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管子和消火
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管子和消火栓的布置应防止冻结的可能性.消防总管应设有
当的排水设施.用于消防以外目的的所有开敞甲板上消防总管的支管应装有隔离阀.在可
载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应随时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置应尽实际可能避免被
甲货物损坏的危险.
2.1.2 随时可以供水随时可以供水的布置应:
.1 对于客船:
.1.1 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从内部位置的任何消火栓上可立即喷出一股有效的柱,并
确保由1 台所要求的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持续出水;
.1.2 1,000 总吨以下的客船,有至少 1 台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或至少 1 台由驾驶室遥控启的消
防泵.如果消防泵为自动启动,或如果消防泵的底阀不能在遥控启动的位置打开,则阀应始
终保持开启状态;和
.1.3 如果根据第 II-1/54 条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对这种处所的固定喷水
灭火装置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应与通常有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要求相当.
.2 对于货船:
.2.1 使主管机关满意;和
.2.2 在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或仅有 1 人值班的货船上,应通过遥控启动能由驾驶或消
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启动的主消防泵中的1 台,或通过由主消防泵中的1 台对消总管系
统给予永久性增压的方法,从消防总管系统立即供给适当压力的水,但对 1,600 总以下的
货船,如果布置在机器处所的消防泵启动装置的位置易于到达,主管机关可免除此求.
2.1.3 消防总管的直径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以有效地从 2 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水,但对
其直径仅需足以排送140 m3/h 水量的货船除外.
2.1.4 隔离阀和释放阀
2.1.4.1 用于将布置在设有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部分
分开的隔离阀,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离阀
关闭时,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外,其他所有消火栓能由另 1 台消防泵或 1 应急
消防泵供水.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部.
无法做到这种布置时,若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可在机处所
安装通海阀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应由坚
固的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 – 60"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壁厚,无论如何得小于11
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2.1.4.2 应为每一消火栓装设阀门,以便当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2.1.4.3 如果消防泵能够产生超出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水带设计压力的压力,应在消防上附设
释放阀.这些阀的布置和调整应能避免在消防总管系统的任何部分出现超压.
2.1.4.4 在液货船上,隔离阀应装设在尾楼前端消防总管受保护的位置,其在液货舱甲上的间距
不得超过40 m,以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维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2.1.5 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
2.1.5.1 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布置成至少能有两股从不同消火栓喷射出的水柱,其一股应仅
靠 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可射至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部分、任何货物
处所空舱时的任何部分、任何滚装处所或任何车辆处所,在后者的情况下,两股水柱每股应
仅靠 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射至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此外,上述消火栓应位于靠近被护处所
的出入口处.
2.1.5.2 除应符合本条 2.1.5.1 的要求外,客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当所有水密门和所有主竖区舱壁上的门均关闭,消火栓
的数量和位置应使本条2.1.5.1 的要求可以满足;和
.2 如从与 A 类机器处所相邻的轴隧至 A 类机器处所在下层位置设有通道,则应在该机处所
入口之外,但在其附近设置 2 个消火栓.如从其他处所至 A 类机器处所设有此类通道,应
在那些处所中的一个处所靠近 A 类机器处所入口之处设置 2 个消火栓.若轴隧或相邻处
所不属于脱险通道部分,则不必采取上述措施.
2.1.6 消火栓的压力
在 2 台泵同时通过本条 2.3.3 所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本条 2.1.3 所规定的水
量时,所有消火栓应维持下述最低压力:
.1 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 0.40 N/mm2
4,000 总吨以下 0.30 N/mm2
.2 对于货船:
6,000 总吨及以上 0.27 N/mm 2
6,000 总吨以下 0.25 N/mm 2
和
.3 任何消火栓的最大压力不得超过经证实可有效控制消防水带的压力.
2.1.7 国际通岸接头
2.1.7.1 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
2.1.7.2 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2 消防泵
2.2.1 接受作为消防泵的泵
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接受作为消防泵,但它们通常不得用于抽送油类,且如其
偶尔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时,应装设合适的转换装置.
2.2.2 消防泵的数量
船舶应按下述要求配备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1 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 至少 3 台
4,000 总吨以下 至少 2 台
.2 对于货船:
1,000 总吨及以上 至少 2 台
1,000 总吨以下 至少 2 台动力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
2.2.3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2.2.3.1 消防泵
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确保:
.1 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在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不会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和
.2 1,000 总吨以下的客船和货船,如果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应
配备1 台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备,该泵的动力源和通海连
接件位于主消防泵或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
2.2.3.2 对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要求
2.2.3.2.1 处所的位置
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与 A 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如果此种布
置不可行,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要求的结构防火标
准.2.2.3.2.2 通往应急消防泵的通道机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之间,不
允许有直接通道.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一种布置,即通道有一个气
锁设施,其内机器处所的门达到"A– 60"级标准,另一门至少为钢质,2 个门均适度气密、 自
闭且不设门背钩.作为替代,可利用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位置操作
并在这些处所失火时不会被阻断的水密门作为通道.在此种情况下,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
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2 个通道.
2.2.3.2.3 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
应急消防泵独立动力源所在处所通风的布置,应尽可能杜绝机器处所失火时产生的烟气进入或
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
2.2.3.3 货船的附加泵
此外,在货船机器处所设置的其他泵,如通用泵、 舱底泵和压载泵等,其布置应确保这些泵中至少
有1 台具有本条2.1.6.2 和 2.2.4.2 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能向消防总管供水.
2.2.4 消防泵的排量
2.2.4.1 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
所要求的消防泵应能按本条2.1.6 所规定的压力输送以下排量的消防用水:
.1 客船上的消防泵:该排量不少于各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要求排量的三分之二;和
.2 货船上除任何应急泵以外的消防泵:该排量不少于第 II-1/21 条对同样尺度客船的每一独
立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要求排量的三分之四,但货船的消防泵的要求总排量不必超过
180 m 3/h.
2.2.4.2 每台消防泵的排量
所要求的每台消防泵(本条 2.2.3.1.2 对货船要求的应急消防泵除外),其排量应不少于所求总排
量的 80%除以所要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25 m 3/h,并且每这样
的消防泵应至少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这些消防泵应能按所要求的件向
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如所设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最低泵数,则这些额外泵的排量应至少 25 m
3/h,并且应至少能够提供本条2.1.5.1 所要求的两股水柱.
2.3 消防水带和水枪
2.3.1 一般规格
2.3.1.1 消防水带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不腐蚀材料制成,并具备足够的长度将水柱喷到可能
需要使用水带的任何处所.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在本章中确为"消
防水带"的水带,与其必要的配件和工具一起,应存放在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明显位置,以
备随时取用.此外,在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持与消火栓相
连接.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 m,但不超过下述长度:
.1 机器处所,15 m;
.2 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20m;和
.3 最大型宽超过 30 m 船舶的开敞甲板,25 m.
2.3.1.2 除非船上每一消火栓配备有 1 条消防水带和 1 支水枪,否则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
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
2.3.2 消防水带的数量和直径
2.3.2.1 船舶配备的消防水带的数量和直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2.2 在客船上,本条 2.1.5 所要求的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有 1 条消防水带,并且这些水带应
只用于灭火或在消防演习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
2.3.2.3 在货船上:
.1 对于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数量为每30 m 船长配备1 条并有
1 条备用,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 5 条.这一数字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要求的水带.考到船
舶类型和船舶所从事贸易的性质,主管机关可增加所要求消防水带的数量,以保证随有数
量足够的消防水带可供使用.符合第 19 条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上述要求,还
应备有3 组水带和水枪;和
.2 对于 1,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的数量应根据本条 2.3.2.3.1 的规定进行计
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水带的数量不得少于3 根.
2.3.3 水枪的尺寸和类型
2.3.3.1 就本章而言,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 mm、16 mm 和 19 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主
管机关同意,允许使用直径更大的水枪.
2.3.3.2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必使用尺寸大于12 mm 的水枪.
2.3.3.3 在机器处所和外部场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在本条 2.1.6 所述压力下的两股
水柱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大于19 mm 的水枪.
2.3.3.4 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水雾/水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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