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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客船上失火报警信号系统①
9.1 客船在海上或在港口的所有时间内(非营运时除外)的船员配置或设备配备应保证责船员
能立即接到任何初始失火报警。
9.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屏应根据自动防止故障原理(例如探测器开式回应造
成报警的条件)设计。
9.3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将本条5.2要求的系统所使用的探火报警装置集中于一个连有人
值班的集中控制站。此外,遥控关闭防火门和遥控停止风机的控制装置也应集中于同处
所。风机应能在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由船员重新启动。集中控制站的控制屏应能显示
火门开启或关闭的状态和探测器、报警器和风机的接通或断开状态。控制屏应能够得到
连供电,并在万一正常供电电路失电时自动切换到备用供电电路。除非有相应的适用规
定允其他布置,控制屏应由第 II-1/42 条规定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9.4 应设置一个由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操纵的召集船员的专用报警器。该报警器可以是上通
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与乘客处所的报警分开而单独发出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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