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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内空气供给和易燃液体的控制
2.2 机器处所的控制装置
2.2.1 应设有供天窗开启和关闭、在烟囱上正常排气通风开口关闭和通风挡火闸关闭用控制
装置.
2.2.2 应设有停止通风机的控制装置.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集中控
制的装置,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其他处所
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2.2.3 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油
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但是,本条 2.2.4 和 2.2.5 的规定不必适用于水分
离器.
2.2.4 本条 2.2.1 至 2.2.3 和第 4.2.2.3.4 条要求的控制装置应位于各有关处所的外部,从不会
在其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被切断.
2.2.5 对于客船,本条 2.2.1 至 2.2.4 和第 8.3.3 和 9.5.2.3 条所要求的控制装置以及任何要
求的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控制位置或集中在主管机关满意的尽可能少的地.这
些地点应能从开敞甲板安全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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