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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
1 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 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如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时,
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2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
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还应设有在30 min 内另加3 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
被证明是有效的.
2.1 对1994 年10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述要求,以替代本条2 中第二句的规定:
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 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 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
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 min 中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3 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如下:
.1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 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来保持,该
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纵应急发
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阀,由主或辅压缩空
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4.1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 惯性起动器、 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
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4.2 当人工起动不可行时,应符合本条2 和3 的要求,但可用人工初始起动能源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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