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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条 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处所的通道和该区域处所内的通道
1 适用范围
1.1 除 1.2 所述之外,本条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第 IX/1 条定义的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1.2 在 199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
油船,应符合 MSC.27(61)决议②通过的第 II-1/12-2 条的规定.
2 进入货舱和其他处所的通道
2.1 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内,在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应设置固定通道,以供主管机关、第 IX/I
条所定义的船公司以及船上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船舶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
厚度测量.通道应符合本条 5 的要求和海安会通过的 MSC.133(76)决议 《检查通道技术规
定》,该要求可能由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符合本公约第 VIII 条
有关适用于除第 I 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
2.2 当正常装卸货物的操作容易损坏该固定通道,或在该处设置固定通道不切实际,作替代,主
管机关在技术要求中可允许设置移动式或便携式通道,只要固定、安装、悬吊和撑便携式
通道的装置构成船舶结构中的固定一部分.所有便携式设备应易于船上人员安装使用.
2.3 所有通道的构造和材料及其与船舶结构连接的附件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在按第/10 条要
求进行检验前或检验时,应对通道进行检验.
3 进入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
3.1 为确保全面的检查,应直接从开敞甲板安全进入①货舱、隔离空舱、压载舱、液货和货物
区域的其他处所.可从泵舱、深隔离空舱、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不拟载运油或险货物
的类似处所安全进入①双层底处所.
3.2 长度为35 m 或以上的液舱和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并根实际情
况尽可能相互远离.长度小于 35 m 的液舱应至少设置 1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当 1 液舱
被 1 道或多道制荡舱壁或类似的隔堵所分开,如不易于布置从舱室的一端到另一端的道,
则至少应设置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
3.3 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2 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道应对角线布,即1 个
出入通道布置在左舷靠近货舱前端舱壁处,另 1 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右舷靠近货舱端舱壁
处.
4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4.1 船上用于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用的通道,应列于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并经主机关批
准.船上应保留一份最新版本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船舶结构通道手册应反映货舱域每一
处所的下述资料:
.1 显示进入处所的出入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
.2 显示设置在每一舱室内能进行全面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图中应标示该
通道可检查该处所内的每一区域;
.3 显示设置在舱室内进行近观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无论用固定或便携
式通道,图中均应标示临界结构区域的位置,并标示该通道可查该处所内的每一区域;
.4 检查和维护所有出入通道和附属设备结构强度的说明,其中,应考虑舱室内腐气体的影响;
.5 当使用筏进行近观检查和测厚时,应有安全须知;
.6 任何便携式通道安全安装和使用方法的说明;
.7 所有便携式通道的一份清单;和.8 船上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4.2 就本条而言,"临界结构区域"系指通过计算确定需要进行监控的局部区域,或同船舶或姐
妹船在营运史上易于发生会损害船舶结构完整性的裂缝、屈曲、变形或腐蚀的区.
5 一般技术规定
5.1 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通道的尺寸应足以保证穿戴自储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的人
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净孔尺寸应便于将受伤人员从舱底提升上来.最小的净孔寸应
不小于 600 mm × 600 mm.如通过货舱口进入货舱,梯子的顶部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如
舱口围板的高度超过900 mm,则在梯子同一位置的舱口围板外侧应设置踏步.
5.2 如通过制荡舱壁、肋板、纵桁和宽板肋骨上的垂向开口和人孔贯穿到达该处所长度宽度
范围,这些开孔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 mm × 800 mm,除非设有格栅或踏板,否这些
开孔应位于从船底板量起不超过600 mm 的高度处.
5.3 对于载重吨小于 5,000 t 的油船,如能证明这些开口的通行和转移伤员的能力并使管机
关满意,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允许设置尺寸小于上述5.1 和5.2 要求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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