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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离器及油分计根据船龄需符合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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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油水分离器及油分计根据船龄需符合的决议案 (MARPOL附则I 2006综合文本的P37
附注①,MEPC.107(49)的1.3.1和1.3.3.1, MEPC.60(33)的1.3.1)
1)  A.393 (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
议》,此系针对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
2)  MEPC.60(33)号决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
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z  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z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 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
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3)  MEPC.107(49)号决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
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z  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z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
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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