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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公约对门槛高度以及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的围壁高度的要求
Reg.12: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
板至少380 mm。
Reg.14-1:舱口围板应按其位置具有坚固结构,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1
时,为600 mm;在位置2时,为450 mm。
Reg.18:在位置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 mm,在位置2,
则应至少为380mm。如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
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如果未在
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 mm。
Reg.19: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
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900mm,在位置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
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760 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
的支撑。
Reg.20:如果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
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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