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Ⅲ/1 9有如下要求:
第19 条 应急培训与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熟悉安全装置与集合演习
2.1 每位被指派为具有应急职责的船员,应在开航前熟悉这些职责。
2.2 对于乘客在船上航行的计划时间超过24 h 的船舶,应在乘客登船后24 h 内召集乘客,并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2.3 当有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在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介绍会应包括第8.2 条和第8.4 条所要求的应变须知并应以一种或几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进行宣讲。宣讲应使用船上的公共广播或用其他等效的方式,至少使得在航行中尚未听到的乘客易于听到。如果上述2.2 要求的集合是在开航后立即举行的,则简要介绍会也可被包括在该集合演习之内。也可以使用资料卡或标贴,或船上录像机播放的录像节目作为简要介绍会的补充,但其不可以替代宣讲。
3 演习
3.1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3.2 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 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 h 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