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遇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影响缔约国政府的国家的重大利益时,该 国政府可以中止实施本公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止实施公约的政府应立即将任何此种中止的情况通知海事组织。 (25%)
(2)上述中止实施本公约,不应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对在其港口而属于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的船舶所行使的任何监督权。(25%)
(3)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可以随时结束上述中止,并应立即将结束中止的情况通知海协组织。 (25%)
(4)海协组织应将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中止实施事项或结束中止实施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