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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对通风筒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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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题干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对通风筒有什么要求?
A
在位置1 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
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900 mm,在位置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760 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 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B
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结构坚固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C
在位置1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 m,和在位置2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 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
D
通风筒的开口应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关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 m 的船舶,该关闭设备应永久性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未这样装设,则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
E
以上均正确
答案
E
依据
(出处)
ILLC66(88)  Ch.I/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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