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改造特种船, 船长230 m,龙骨日期为1990年3月, 消防系统将重新布置,拆除原船的HALON系统,改为CO2 系统,按SOLAS 2000 II-2要求, 5.1.1 固定式灭火系统 内设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本条4.1 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各种情况下,若机舱和锅炉舱没有完全分隔,或若燃油能从锅炉舱流入机舱,则该组合的机舱和锅炉舱应视为一个舱室。 5.6.2 容积超过500M3 的A 类机器处所,除应装设本条5.1.1 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由一个经认可的固定式水雾或等效的局部灭火系统来保护。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该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仅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手动释放。 此船将在机仓的发电机和分油机,锅炉,焚烧炉等处所新加水雾系统,问题是此船的主机处安装局部水雾在布置上有些困难。 问该船机舱应怎样配备消防系统而符合SOLAS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