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只是为日资企业做担保人,突然之间却变为债务清偿人––连带莫须有的200万元欠款在内的数千万元所谓债务全部压在了扬州中西造船公司的头上,然而这一切都缘于扬州仲裁委一纸争议甚大的裁决书。
沿长江北岸向东蜿蜒10余公里,江苏省仪征市的船舶工业园区集中于此。作为园区内多家民营企业之一,扬州中西造船有限公司(下称“扬州中西”)的厂区占据了园区居中的一块位置。
此时正值下午工作时间,一条已经完工多半的货船已经下水,厂区内一切井然有序,从工人平静的脸上,很难看出这家企业目前正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危机。“就在年前的时候,公司曾一度面临倒闭的危险,员工曾打算集体去政府和扬州市仲裁委游行,标语和横幅都做好了,后来政府出面调解,才压了下来。”扬州中西副总经理马宾其告诉《法人》记者。
马宾其说的“倒闭”并非空穴来风,2011年年中,扬州仲裁委的一纸裁决和江苏龙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龙海”)的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让合计1200余万元的“债务”从天降到扬州中西头上。“公司资产一旦被执行,就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巨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马宾其说。
借款合同悬疑
据有关材料显示,扬州中西造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系中日合资企业,成立之初,日本中西工业所持股49%,浙江民资占股51%。企业拥有长江沿线240米,占地150亩,员工及技术人员600余人,截止2011年,企业已交付3万吨级散货船8艘。
2009年7月,日本中西工业所将其持有的扬州中西股份悉数转让给日本凤凰海运。引发企业危机的事情发生在2009年9月。
“当时,日本中西工业所找到我们,寻求帮助。”扬州中西副总经理马宾其向《法人》记者介绍,由于日本中西工业所(下称“日本中西”)、日本昭和浪冷株式会所与江苏龙海有合作关系,由江苏龙海制造船舶再经日本中西、昭和浪冷销往韩国。日本中西因资金周转紧张,且双方在造船款结算方面存在分歧,日本中西尚拖欠江苏龙海部分造船款,于是江苏龙海要求日本中西与其签订126万美金的借款协议,并同时要求扬州中西担保,否则拒绝交船。
“由于韩国船东催得急,日本中西请求我们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他们两家的借款协议上签字,日本中西还说,如扬州中西同意担保的话,江苏龙海公司一并可以借款200万人民币给扬州中西。”马宾其告诉《法人》记者,“由于当时公司的资金十分紧张,而且,对于日本中西的情况非常了解,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了日本中西的担保要求。”
2009年9月,江苏龙海、日本中西、扬州中西三方签订了两份借款(担保)协议。一份协议规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需要,日本中西向江苏龙海借款126万美元,扬州中西作为日本中西的担保人,日本中西于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和利息。另一份则规定,扬州中西向江苏龙海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日本中西为担保人。
两份借款(担保)协议均规定,如有纠纷,三方商定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签订协议后,应江苏龙海的做账要求,日本中西和扬州中西又向江苏龙海出具了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条,但借款实际并未到位。后据我们了解,由于江苏龙海交船延期,使日本中西亏损了400多万美元,遂日本中西拒绝向江苏龙海归还该笔借款。”马宾其告诉《法人》记者。
裁决被指超范围仲裁
正是这两纸协议,为扬州中西日后噩梦般的遭遇埋下了伏笔。
几个月后,江苏龙海就两份借款(担保)协议向扬州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2010年4月26日,扬州仲裁委受理了江苏龙海与日本中西以及扬州中西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龙海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09年9月7日,为偿付所欠船的加工费用126万美元和此前造船所欠人民币200万元,日本中西、扬州中西以借贷的形式分别向江苏龙海公司借款126万元美元、20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两方互为担保,在约定时间内,日本中西和扬州中西均未能还款。为此,请求裁决日本中西、扬州中西偿付本金美元126万元、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日本中西在庭审中辩称:虽然出具了收条,但三方签订的126万美元的借款(担保)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中国法律规定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借用美元外汇必须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而且该协议从未实际履行,双方也从未发生过欠款与借款转换的事实,也从未就此签署过文件。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欠款,由于造船时,双方未约定仲裁协议,因此,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审理。
扬州中西庭审中的申辩与日本中西申辩内容类似。此外,扬州中西在庭审中还提出,扬州中西从未和江苏龙海有过任何合同关系和经济往来,200万元的借款根本无从谈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境外公司担保需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故扬州中西为日本中西的担保属无效担保。
最终,2011年5月16日,扬州仲裁委下达裁决,裁决日本中西和扬州中西支付给江苏龙海本金126万美元、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6月,由于对裁决不服,按照法律程序,扬州中西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裁决申请书。扬州中西认为,扬州仲裁委裁决存在“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三方只是约定就借款纠纷仲裁,但仲裁委却认可了‘欠款’和借款的转换,裁决的内容超出了协议范围。而关于200万元的借款,从来没有发生,扬州中西和江苏龙海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何来造船欠款?”马宾其如此向记者表示。
强制执行之争
就在扬州中西还在为撤销仲裁忙得焦头烂额之际,更坏的消息传来。
裁决下达没过多久,江苏龙海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扬州中西被保全的财产。让扬州中西感到十分意外的是,在这份强制执行申请中,日本中西竟被排除在外,江苏龙海竟要求扬州中西承担担保责任,执行扬州中西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
“原因很简单,作为日资企业,执行日本中西需要大量的手续,甚至有可能上升到外交层面,相对而言,执行扬州中西的财产要简单得多。”对此,扬州中西代理律师殷庆华表示。
类似的苦恼在此之前便曾遇到。由于被申请人之一为日资企业,故该仲裁裁决为涉外仲裁,相较于普通仲裁,涉外仲裁在撤销程序方面要复杂得多,需地方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层层审批,手续复杂,撤销涉外仲裁的难度极大。在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这也是难点之一。
正是为此,扬州中西撤销了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此时,摆在扬州中西面前的路只剩下一条,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为了解有关情况,《法人》记者采访了扬州中院执行局,执行局实施处黄处长向记者表示,扬州中西的不予执行申请已经收到,“在核查过程中,我们认为所有的借款全部执行扬州中西是不公平的,目前不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执行程序已被终止。”
随后,黄处长又向记者介绍,对于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过判例,案情几乎一致,“按照最高院的判决,应按照过错来划分责任,让扬州中西来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有问题的。目前执行局和仲裁委一起在组织协调工作。”
由于案件复杂,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记者又来到了扬州仲裁委,希望就有关案情进行沟通,得到的答案却让记者有些摸不到头脑。扬州仲裁委副秘书长朱毅锴以“仲裁委审理案件为企业商事秘密”为由,委婉地拒绝了沟通案情的要求,他向记者表示,所谓超范围的裁决是不存在的,法律上允许欠款和借款之间的转换。
此外,针对扬州中西提出的200万元借款系子虚乌有的问题,扬州中西向记者出具的证据显示,江苏龙海所称200万元借款系江苏原龙海公司替日本昭和浪冷垫付的一些款项共计248万余元转换而来,该笔款项和扬州中西没有任何关系。对此,朱毅锴表示,仲裁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借款存在,但证据保密。
对于所有欠款全部由扬州中西承担是否合适的问题,朱毅锴认为,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
但记者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最高法院在对外担保合同的几起判例中,明确提出,在类似案件中,作为债权人有义务了解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质,提供此类担保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担保人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等等。对外担保未履行手续,则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三方按照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在采访中,江苏法院系统的一些法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在采访中,记者还拨通了江苏龙海董事长李桂清的手机,他告诉记者,自己不方便接受采访,等方便时再与记者联系,直至发稿之日,均未和记者联系。本刊将进一步关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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