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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实行
“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
一、报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证明书的。
(二)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应提交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三)报检办法
1、一次报检
一批货物(包括货物、入境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材料检疫等),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货物报检单》,实行一单报检。
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鉴定,申报人应分别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与货物分单报检。
2、报检单制单要求:报检单统一要求预录入,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单录入必须如实、准确、完整。
报检人员报检前,应认真审核预录入报检单,其申报内容必须与报检随附单证一致,并在“报检人声明拦”签名。报检员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报检随附单证
1)入境货物的基本随附单证包括外贸合同、发票、各运程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出境货物包括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产检单等单证。
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办理。
出境货物涉及商品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结果单》
出境货物属易腐烂、变质食品或其它按规定需做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报检人在向施检部门联系验货时应提供《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检疫结果单》。
2)原则上,一份报检单只需提供一套随附单证。但进口废物或涉及重量鉴定且净重在200吨以上的货物,应随附二套随附单证。
3)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要求提供有效复印件。但有关入境许可/审批文件、输出国家官方检疫证书、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别要求的单证等必须提交原件。
随附贸易单证应加盖货主单位公章
4)随附单证应当齐全、合法、有效,货主单位或报检单位对提供的随附单证负法律责任。
(四)报检时限
一般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时限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如动植物及其种苗等)或需出证索赔的入境货物,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五)报检地点
1、辖区内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2、跨辖区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1)入境货物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货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主或代理单位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办理报关,凭第二联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和检验检疫。
(2)出境货物
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在产地检验检疫,并在当地报关的出境货物,不需向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申报)手续。
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必须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主或代理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有关随附单证向出境地(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需要出具证书的,应同时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二、计收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计收费。报检单位在办理完报捡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三、报检单传递
一般情况下,检务受理报检后,入境报检单证由检务送递到施检部门。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报检单证由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内部交接。
出境报检单在受理报检后由货主直接送到施检部门。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只需办理通关手续的,可由货主直接将报检单送到检务签证部门,在签证窗口直接领取出境通关单;需出证,要求先办理通关手续的,施检部门可先签发“出境货物放行凭条”,由货主送到检务签证部门签发通关单,但报检单证和证书证稿等,应由施检部门移交给检务签证部门后出证。
四、检验检疫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包括货物本身的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
本着“一件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一批货物只涉及货物本身检验检疫的,由一个施检部门负责;对货物不仅涉及本身检验检疫,还涉及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需要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共同完成的,以货物本身的检验检疫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即协办部门)配合完成。
报检单位报检后,应凭“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向主办部门预约检验检疫时间,由主办部门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共同对货物实施一次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对确实无法实现一次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的,由主办部门根据货物的检验检疫内容项目,商协办部门确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并告知货主。
货主或代理人应协助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五、卫生除害处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由一个施检部门负责卫生除害处理。
六、通关形式
1)实行先报检,后报关制度。统一采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等新的通关形式,取消原“三检”以放行章、放行单、证书等多种形式通关的做法。
2)出入境货物的通关单一律由货物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入境货物在受理报检后,一般的货物在受理报检后即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些特殊的货物,如进口废物,必须在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签发。
出境货物在受理报检后,必须在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局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地口岸局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需出具证书的,一般由产地局出具;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境口岸出证的,出境地口岸局凭产地局的检验检疫结果出证。
在产地装箱,其集装箱按规定须做适载性鉴定的,应同时向产地局报检,由产地局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上注明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
七、发证放行
1、出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签发各类证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在报检时由报检台签发(废物除外),其他各类证单由检务签证部门签发。
2、出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施检部门将报检单证及各类拟出具的检验检疫证稿送达检务签证部门,检务签证部门在出境两个工作日,入境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各类证单,特殊情况除外。
入境货物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后,方准使用、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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