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823|回复: 1
收起左侧

[规范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公约总体框架和主要公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公约总体框架和主要公约.doc (39.5 KB, 下载次数: 41) 对IMO公约的宏观总结   对公约有深入了解的请绕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10-2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公约总体框架和主要公约
航运业历来属于高风险行业。人类自从开始航海以来,海上安全就一直是这个行业中不可回避的课题,特别是一些重大海难事故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如:1914年4月15日,载着1316号乘客和891名船员的豪华巨轮Titanic与冰山相撞而沉没,在这次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海难当中,总共有1500多人丧生,这场海难被认为是20世纪人间十大灾难之一;1967年3月超级油轮Torrey Canyon在英吉利海峡溢出原油11万吨;1978年3月超级油轮Amoco Cadiz的触礁,溢油22万吨,导致法国海域的严重污染;1987年客滚轮Herald Free Enterprice(“自由企业先锋”号)出港不久因遗忘关闭艏门而进水翻沉,193人丧命;1989年3月,利比里亚籍油轮Exxon Valdez在美国阿拉斯加触礁漏油,污染海岸1609公里、海域770平方公里;1994年9月滚装船轮渡Estonia(“爱沙尼亚”号)航行至波罗的海北部海面时,由于艏门裂开,在风浪中海水进入船舶,以致船舶迅速下沉,造成900多人丧生;1999年11月13日,悬挂巴哈马国旗的Prestige(“威望”号)油轮搁浅在西班牙加利西亚海岸,7.7万吨燃油外泄,长达400公里的海岸受到污染;1999年11月24日,“大舜”号的翻沉造成282人死亡。频繁发生的海事,对船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海洋环境和受害地区社会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和实际损失。为了船员、船舶、货物、港口的安全和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环境的保护,国际海事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制定或修订了许多有关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以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
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之后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在修订《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48, SOLAS48)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该公约如期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目前适用的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后,IMO又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吨位测量、国际海上便利运输、载重线、危险货物运输等问题上,并陆续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
尽管安全仍然是IMO最关注的事情,但是一个新的难题出现了——污染。为此,IMO采取了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公约就是《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该公约不仅覆盖了事故性和操作性溢油造成污染的内容,也包括了化学品物质、包装形式货物、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以及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等方面的内容。此外,IMO针对由于污染遭受损失如何补偿的问题也制定了有关责任与赔偿的公约。
从历年发生的海事来看,由于船舶自身原因而失事的并非多数,决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SOLAS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等都只是从船舶设计、设备配备的角度来做出规定的,而对于国际海员管理工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海员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IMO于1978年制定和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ing for seafarers,1978, STCW1978),后几经修订,现生效适用的为STCW78/95公约。该公约第一次强调了人的因素,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标准。
海事立法工作一直是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事务,以 SOLAS、STCW、MARPOL这三大公约为主的大约4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被制定和采纳。并且,其中大多数都修订过数次以保证它们能适应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变化。这些公约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海上安全、防污染、责任与赔偿、其他。各部分包含的主要公约见表2-1。
表2-1 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国际公约
公约类别        公    约    名    称
海上安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8年议定书
        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79年国际搜寻和救助公约
防污染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72年防止排放污水和其他物质污染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2000年国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漆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责任与赔偿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责任赔偿条约
        2001年国际油舱损害造成污染民事责任公约
其他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1988年关于制止对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三、主要公约简介
1. 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关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SOLAS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公约是因1914年Titanic轮沉没,致使约1500人丧生,于1914年被通过的。其后有1929年、1948年、1960年SOLAS公约。现为SOLAS74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以下称SOLAS公约)。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之后,IMO又通过了1978年和1988年两个议定书(Protocol),以及若干不同年份的SOLAS74修正案(Amendments),近期的修正案大都按照“默认程序”生效。
SOLAS74公约的结构为:公约正文,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公约附则(即安全规则);附属于公约负责的单项规则。这三个层次的规则是不可分割的。鉴于SOLAS74公约的附则内容迅速扩充,现在多采用简单明了的附则,而将其技术细则集成为单项规则置于公约文本之外的做法。因此,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第I章总则(检验与证书),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第Ⅴ章航行安全;第I章Ⅵ货物装运;第I章Ⅶ危险货物装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Ⅻ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
到2004年11月31日为止,SOLAS74公约现有153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8.52%;SOLAS74 Protocol 1978于1981年5月1日生效,现有107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4.99%;SOLAS74 Protocol 1988于2000年2月3日生效,现有76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63.46%。
2. MARPOL73/78公约
海洋和近岸水域不仅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各国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所污染,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因此说污染是不分国界的,必须用切实有效的国际协议来严格控制。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坚信海洋能净化人为的任何污染,但1967年3月超级油轮Torrey Canyon 在英吉利海峡的触礁油污事故,触动了国际航运界。IMO为此制定了MARPOL73公约(未生效),1978年2月又制定了MARPOL78议定书。1978年3月超级油轮Amoco Cadiz 的触礁,导致法国海域和海岸的严重污染,使得国际社会清醒地认识到了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促成了MARPOL73/78公约的迅速生效。该公约涉及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议定书I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的仲裁。六个附则是: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尚未生效。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公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2004年11月31日,已有13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7.07%。
3. STCW公约
STCW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STCW78),即《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贡献巨大。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提高,配员的多国化,各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严重关注以及对人为因素的日益重视,势必要求对STCW公约作相应调整。STCW公约业经1991年、1994年和1995年三次修正。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但按STCW78公约签发的适任证书2002年2月1日前继续有效,船员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部符合规定。除正文条款外,STCW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改,原附则和附属的大会决议均重新起草,并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
现行STCW公约主要增加了以下方面的内容: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控,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职务分工体系,引入适应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等多种培训项目;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STCW公约由公约正文、附则、STCW规则三个层次的文件组成。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规定,其条文编排与公约附则规定相对应。A部分的船员知识和技能要求采用表格形式陈述,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三个责任级别,计有7项职能: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引用公约和附则的规定,就必须引用STCW规则A部分的相应规定。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和指南,其条文编排与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的规定相对应。
四、其他海事公约、规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动事务的专门机构,该组织制定的有关海员就业、地位和福利待遇的公约近200个,最著名的是有关于船舶和船员生活的147号公约。我国已加入的条约有第7号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5号公约“确定准许雇佣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第16号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第19号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第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3号公约“海员遣返公约”、第27号公约“船运的最大包裹表明重量公约”、第32号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修正本)。
对国际海事界影响较大的公约和规范还有:有关船舶碰撞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有关共同海损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国际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美国的《1990年油污法》等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9-29 21:31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