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 全 基 本 条 件
第一条 密闭舱室使用的电源线应保证无接头、破损、绝缘良好,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电源线。使用的氧气、工业燃气软管必须采用橡胶软管,其软管必须符合《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标准要求。船舶修造期间,氧气瓶、乙炔瓶、工业燃气瓶不准在密闭舱室内使用。
第二条 单船工程主管和施工单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 密闭舱室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须经企业专门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监护人应定职定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单船总管批准,办理动火手续。作业中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易爆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五条 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工程主管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和需要,敷设照明,其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狭小舱室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穿过活动舱门敷设的照明线路必须有良好的防挤压措施。易燃易爆场所铺设的照明灯具、线路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第七条 使用的氧、乙炔软管、焊割炬必须确保无泄漏、破损。密闭舱室焊接作业时,禁止使用交流电焊机,焊把线要绝缘良好,无破损,电焊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简易电焊钳。
第八条 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第九条 船舶修理时,油柜(舱)清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舶油舱清洗作业必须由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油舱清洗作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船舶油舱清洗作业;
2、清舱前必须对油柜(舱)进行通风,采用防爆(防静电)型的风机和照明及电气设备;
3、清舱时20米范围内必须划定防火警戒区域,挂好防火旗或禁火标志牌,清舱人员不准带手机、呼机,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抹布、棉纱等,必须防止火花及静电的产生;
4、清舱(柜)作业结束,使用的工具、抹布、棉纱、锯沫及清除的污油必须及时清理下船。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第十一条 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 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空间内空气的氧含量应在19%~21%(体积比浓度)之间,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体积比浓度)。
第十三条 作业中,如发生氧气、乙炔气体泄漏事故,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密闭舱室,将氧、乙炔软管撤出密闭舱室进行处置,并报告船上安全管理人员,对密闭舱室进行通风置换,待安全管理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四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密闭舱室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第十六条 密闭舱室漆膜打磨作业应按火灾场所管理。采取强制通风或局部吸尘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并采取其它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使用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灯具等应具备防止粉尘燃烧、爆炸的性能。
第十七条 密闭舱室打磨作业应控制作业人数,狭小舱室打磨作业不得超过9人。
第十八条 密闭舱室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带出密闭舱室,放置在甲板上空气流通地方,并断开与电(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电(气)源连接的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焊、割炬,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安 全 基 本 条 件第一条 密闭舱室使用的电源线应保证无接头、破损、绝缘良好,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电源线。使用的氧气、工业燃气软管必须采用橡胶软管,其软管必须符合《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标准要求。船舶修造期间,氧气瓶、乙炔瓶、工业燃气瓶不准在密闭舱室内使用。第二条 单船工程主管和施工单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第三条 密闭舱室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须经企业专门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监护人应定职定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第四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单船总管批准,办理动火手续。作业中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易爆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第五条 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工程主管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和需要,敷设照明,其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狭小舱室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穿过活动舱门敷设的照明线路必须有良好的防挤压措施。易燃易爆场所铺设的照明灯具、线路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第七条 使用的氧、乙炔软管、焊割炬必须确保无泄漏、破损。密闭舱室焊接作业时,禁止使用交流电焊机,焊把线要绝缘良好,无破损,电焊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简易电焊钳。第八条 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第九条 船舶修理时,油柜(舱)清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船舶油舱清洗作业必须由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油舱清洗作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船舶油舱清洗作业;2、清舱前必须对油柜(舱)进行通风,采用防爆(防静电)型的风机和照明及电气设备;3、清舱时20米范围内必须划定防火警戒区域,挂好防火旗或禁火标志牌,清舱人员不准带手机、呼机,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抹布、棉纱等,必须防止火花及静电的产生;4、清舱(柜)作业结束,使用的工具、抹布、棉纱、锯沫及清除的污油必须及时清理下船。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 全 管 理 要 求第十一条 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第十二条 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空间内空气的氧含量应在19%~21%(体积比浓度)之间,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体积比浓度)。第十三条 作业中,如发生氧气、乙炔气体泄漏事故,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密闭舱室,将氧、乙炔软管撤出密闭舱室进行处置,并报告船上安全管理人员,对密闭舱室进行通风置换,待安全管理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十四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第十五条 密闭舱室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第十六条 密闭舱室漆膜打磨作业应按火灾场所管理。采取强制通风或局部吸尘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并采取其它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使用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灯具等应具备防止粉尘燃烧、爆炸的性能。第十七条 密闭舱室打磨作业应控制作业人数,狭小舱室打磨作业不得超过9人。第十八条 密闭舱室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第十九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第二十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带出密闭舱室,放置在甲板上空气流通地方,并断开与电(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电(气)源连接的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焊、割炬,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