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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流程适用于营运船舶初次检验和审图,营运船舶定期检验和附加检验) | | 一、 初次检验
1、 所有首次申请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营运船舶均应向本社申请初次检验,包括从国外购入和从国内其他船舶检验机构转入本社检验的营运船舶。
2、 营运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由船东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提交,并应使用本社专用格式《非入级船舶营运检验申请》(Form:RWPDS702-A)(可通过CCS网站下载)。如船东申请时未使用CCS专用格式,如电话、传真等,还应配合本社验船师填写CCS专用格式申请书。
| 3、 如本社接收申请的分社/办事处要求对船舶进行初检前的勘验,具体勘验要求由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提出。
4、 经本社总部同意,接收申请的分社/办事处方能正式接受初次检验检验申请。
5、 本社正式接受初次检验申请后应通知船东。船东应按《法规》要求提供一套船舶图纸供本社复核/或审图。本社接受初次检验分社/办事处将对船东提供的图纸与实船进行核对。
6、 在本社进行勘验、图纸与实船核对、审图、初次检验期间,船东应提供检验条件并配合本社验船师的检验工作。
7、 检验合格后,本社将根据《法规》要求签发相应的证书。对下述船舶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证书。待总部审核相关检验案卷后,再由总部或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镇船舶)、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
(2)液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含油驳);
(3)由国外购入的国内航行船舶;
(4)500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
8、 如检验完成后,船舶存在暂时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或遗留项目或有检验项目需展期的,本社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将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船东应在条件证书有效期内消除遗留问题,并于条件证书到期前向本社申请附加检验。经本社检验合格后,再按规定签发临时证书/全期证书。 二、 定期检验
1、 船舶下述定期检验到期前,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申请格式同一、 2、规定:
海船和河船换证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艉轴/螺旋桨轴检验、锅炉检验、代替换证检验的特别定期检验、展期检验。
2、 船舶下述定期检验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申请格式同一、2、规定:
海船年度检验、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特别定期检验。
3、 船舶下述定期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申请格式同一、2、规定:
河船年度检验、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特别定期检验。
4、 在本社进行检验期间,船东应提供检验条件并配合本社验船师的检验工作。
5、 检验合格后,本社将根据《法规》要求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对下述船舶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证书。待总部审核相关检验案卷后,再由总部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镇船舶)、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
6、 如检验完成后,船舶存在暂时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或遗留项目或有检验项目需展期的,本社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将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船东应在条件证书有效期内消除遗留问题,并于条件证书到期前向本社申请附加检验。经本社检验合格后,再按规定签发临时证书/全期证书。
三、 附加检验
1、 遇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船东应就近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申请附加检验,检验申请格式同一、2、规定:
(1) 船舶发生影响证书有效性的机、海损;
(2) 船舶发生主要数据变更,如船名、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籍港等;
(3) 船舶发生装载限制条件变更、航区变更等;
(4) 条件证书到期前;
(5) 其他船东认为需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况。
2、 在本社进行检验期间,船东应提供检验条件并配合本社验船师的检验工作。
3、 检验合格后,本社将视情况在原证书上进行更改并签署或重新签发相应证书。对下述船舶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证书。待总部审核相关检验案卷后,再由总部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镇船舶)、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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