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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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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fegor 于 2012-2-17 13:45 编辑
MARPOL 2006 附则IV 第三章 第11条
3 生活污水系指:
.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第11条 生活污水排放
1 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 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 . 1 . 2 条所认可的系 统,排放已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节 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2.1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
.2.2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2 上述1 的规定应不适用于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营运的船舶,也不适用于来自其他国家的访问船舶,这些船舶在该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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