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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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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连云港
第!& 条对船员的保护
(() 作为船员居住处所的甲板室,其强度应经认可。
(!) 在干舷甲板及上层建筑甲板的所有开敞部分,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
度应至少离甲板($,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防护措施
并经认可。
(") 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如船舶
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平坦部位。
()) 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的住所、机器处所以及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其他部位,应配备适当的设
施(如栏杆、安全绳、通道或甲板下面的走道等形式)。
(&) 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位于货物堆装处的任何开口和进出船员住所、机器
处所和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适当地关闭和紧固以防止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
板下均没有适宜的通道时,在甲板货物上面应配置合适的栏杆或安全绳,以保证船员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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