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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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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日本
5.6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5.6.1 本条5.6 应适用于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5.6.2 容积超过500m 3 的A 类机器处所,除应装设本条5.1.1 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外,还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由一个经认可的固定式水基或等效的局部灭火系统来保护。
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该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
处所,仅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手动释放。
5.6.3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
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和
.4 加热燃油的净化器。
5.6.4 任何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被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视
觉报警和清晰的听觉报警。该报警应指明所启动的具体系统。本规定所述的系统报警要求是
对本章其他部分要求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没有说电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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