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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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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2.11.4 电气设备
2.11.4.1 在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如必需安装时,应选用符合本篇 1.3.3.3 规定的合格防
爆电气设备。
2.11.5 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
2.11.5.1 对用于重要设备和应急设备的蓄电池组,应制定一记录表并保持更新。该记录表应经审核,
并至少应包括蓄电池组的下列信息:
—— 型式和制造厂的型号;
—— 电压和安时定额;
—— 安放位置;
—— 所服务的设备和/或系统;
—— 维护/更换周期;
—— 上一次维护和/或更换日期;
—— 贮存中的更换蓄电池,其制造日期和贮存寿命。
2.11.5.2 应提出一更换蓄电池的程序,以保证在更换蓄电池时,所更换者均为具有等效性能的蓄电池。
2.11.5.3 如将阀控密封型蓄电池更换成透气型蓄电池,则应保证有本节 2.11.2.4 和 2.11.2.8 要求的适
当通风,其位置和安装应符合本节 2.11.1 的有关要求。
2.11.5.4 上述经审核的详细记录表和程序,应纳入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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