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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fall救生艇是这样降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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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日本
free fall救生艇是这样降落的吗?
直接冲下去?还是吊起来?然后再下去?
后面那个吊做什么的啊?
A set of boat davit, gravity and reverse arm type boat davit shall be set up, and 55kN in
capacity.
sna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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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7-9-2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没有艇架那把救生艇放什么地方的??

人进去了艇封闭起来后,就直接滑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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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后面的吊可以收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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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宁德
直接这样下去的
做这样的船做放艇实验简直是要命
后面没有吊,也不需要吊了,用到这个的时候,船基本都废了,你还想吊上去干吗??

另一舷有一个倒臂式或crane式的救助艇,
很奇怪楼上各位
后面哪个东东看起来象个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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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可以收回的,那做救生试验艇不就是收不回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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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全封闭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确实是不易从海上回收的。

http://www.lifeboat.com.cn/ProductShow.asp?ID=89

http://www.neptunelifeboat.cn/product4.htm

[ 本帖最后由 wuxin 于 2007-9-28 2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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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

第44条 全封闭救生艇1 全封闭救生艇应符合第41条的要求,另外,尚应符合本条的要求。2 封闭盖
  每艘全封闭救生艇应设有完全罩住救生艇的刚性水密封闭盖。封闭盖的布置应:
  .1 保护乘员,使其不受冷、热的侵害;
  .2 由舱口提供进入救生艇的通道,舱口可关闭以使救生艇水密;
  .3 舱口位于在无一乘员必须离开该封闭盖的情况下,能完成降落和回收操作的地方;
  .4 通道舱口在内外两面均能开启和关闭,并设有使其可靠地夹在开启位置的设施;
  .5 能划动救生艇;
  .6 当救生艇处于倾覆位置、舱口关闭且无显著漏水时,封闭盖应能支持救生艇(包括全部属具、机械和全部乘员)的全部质量;
  .7 封闭盖的两舷应设有窗口或半透明板,使足够的日光射进舱口关闭的救生艇内部,而不必采用人工照明;
  .8 其外部是鲜明易见的颜色,而内部的颜色不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9 设有扶手供救生艇外部活动的人员安全抓手用,并帮助登艇和离艇;
  .10 人员从进口处无须跨过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而到达他们的座位;
  .11 保护乘员免受救生艇发动机可能造成的危险的负气压的影响。3 倾覆与扶正3.1 每个标明的座位处应设有1根安全带。安全带的设计应在救生艇处于倾覆位置时能将质量为100kg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3.2 救生艇的稳性应是在装载全部或部分乘员及属具、所有进口和开口都是水密关闭而且所有乘员都用安全带缚牢时,能自然或自动地自行扶正。3.3 在救生艇处于第41.1.1条所规定的损坏情况时,救生艇能支持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而且其稳性在万一倾覆时,应使救生艇自动地处于为乘员提供在水面上逃出的位置。3.4 一切发动机排气管、空气管和其他开口,在设计上应做到在救生艇倾覆和扶正时,使海水不致进入发动机。4 推进装置4.1 应在舵工位置控制发动机和传动装置。4.2 发动机及其装置应能在倾覆过程中任何位置运转,并在救生艇转回至正浮状态后仍继续运转,或在倾覆后能自动停车并在救生艇转回到正浮时易于再启动。燃油及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倾覆过程中,防止流失燃油和从发动机中流失超过250mL的润滑油。4.3 空气冷却式发动机应设有从救生艇外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的管道系统。应设有手动调节风门,使其可从救生艇内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5 结构与护舷材
  不管第41.1.6条如何规定,全封闭救生艇的结构与护舷材,应保证救生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以不小于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时,提供免受由于救生艇碰撞而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装置。6 自由降落救生艇
  用于自由降落的救生艇,在构造上要做到使救生艇能提供免受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至少从设计水线(该水线是最轻载航行情况,且船舶在不利的纵倾达10℃并向任一舷横倾不小于20℃)以上存放处的最大高度上降落下水所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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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第41条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1 救生艇的构造1.1 一切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稳性,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具有足够的干舷。一切救生艇应有刚性艇体,而且当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并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以及在水线以下任何部位破孔,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其它损伤时,能保持正稳性。1.2 一切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 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
  .2 当船舶在平静水面中以5kn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1.3 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的或不燃的。1.4 尽可能置于艇内低处的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上面应设有座位,其构造应能支承其乘员人数,每个人的体重以100kg计,其座位按本条之2.2.2的要求提供。1.5 每艘救生艇应具有足够强度使其经受下列负荷,在卸去负荷后无剩余变形:
  .1 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1.25倍;或
  .2 对于其它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2倍。1.6 每艘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滑架或护舷材(如适用)在位时,能经受碰撞速度至少3.5m/s的船舷侧面的冲击力,并能经受从至少3m高度投落下水。1.7 从艇底表面到超过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离应:
  .1 对于乘员定额为9人或9人以下的救生艇,不少于1.3m;
  .2 对于乘员定额为24人或24人以上的救生艇,不少于1.7m;
  .3 对于乘员定额为9人至24人之间的救生艇,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于1.3m与1.7m之间的值。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2.1 容纳人数超过150人的救生艇,概不认可。2.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
  .1 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人数,每个人的平均质量为75kg,全部穿着救生衣;或
  .2 按照图1要求的座位设置所能提供的座位的数目。倘若搁脚板已固定,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上下座位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350mm,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如图1所示。2.3 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3 进入救生艇的通道3.1 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能迅速登艇。也应能迅速离艇。3.2 每艘货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令时间起不超过3min登艇完毕。也应能迅速离艇。3.3 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3.4 救生艇的布置,应能把失去自助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者从所躺的担架上抬进救生艇。3.5 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4 救生艇浮力
  一切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或应设有必须不受海水、原油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救生艇浮起。每个救生艇额定乘员应配备相等于280N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材料。除非是上述要求的浮力材料以外的浮力材料,否则浮力材料不得设置在救生艇的艇体外面。5 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当50%乘员定额的乘员以正常姿势坐在艇中心线一侧时,一切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mm,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变成浸水状态的最低开口处。
  6 救生艇推进装置6.1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其燃料的闪点为43℃或43℃以下(闭杯试验)的发动机,概不得供任何救生艇使用。6.2发动机应既可设有手启动系统,也可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充电的电源的启动系统。尚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除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程,认为另一种环境温度较为适宜者外,发动机启动系统和启动辅助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它障碍物均不得妨碍启动装置。6.3 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离水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5min。6.4 当救生艇艇内浸水浸到曲轴中心线处时,发动机应仍能运转。6.5 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正车和倒车装置。6.6 排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6.7 一切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人员的安全和漂流物损坏推进系统的可能性。6.8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并且所有发动机驱动的辅助装置均运转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航速应至少为6kn,而当拖带1只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25人救生筏或其相等负载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航速应至少为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6kn的航速运转不少于24h。6.9 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应采用阻燃罩壳或其它提供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尚应保护人员不致意外地接触到发热和转动的部件,并保护发动机免于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降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启动装置电池组应设有围绕电池底部和侧面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电池箱应有紧密安装的备有必要透气孔的顶盖。6.10 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应限制电磁的辐射,使发动机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6.11 所有启动发动机用的电池组、无线电用的电池组和探照灯用的电池组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组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电源。应装有从船舶电源供电的救生艇电池组再充电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55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断开。6.12 应备有启动和操作发动机的防水须知,并张贴在发动机启动控制器附近明显处。7 救生艇舾装件7.1 一切救生艇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装设至少1个排水阀,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使水从艇体内排出,并且在救生艇在水面时自动关闭,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有1只盖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达到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7.2 一切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加设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舵柄应在万一这些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柱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可以是拆装式,并可靠地存放在舵柱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7.3除在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沿救生艇外面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7.4 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附救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固连在救生艇的方式,应在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掉的冲击力时,打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7.5 一切救生艇应设置的水密柜或舱室,足供贮存本条之8所要求的细小属具、水和口粮。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雨水的设施。
  7.6 每艘必须用单根或多根吊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脱开机械装置: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该装置应具有下列两种脱开能力;
  .2.1 正常脱开能力,当救生艇浮在水面或吊艇钩无负荷时,它会把救生艇脱开;
  .2.2 受载脱开能力,在吊艇钩有负荷时它会把救生艇脱开。此脱开的布置应使救生艇在有任何负荷的情况下,从漂浮在水面上救生艇的无负荷情况到等于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总质量的1.1倍的负荷情况,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得到适当的保护,使在意外和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
  .3 脱开控制手柄应有明显标志,标志颜色与手柄周围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4 该装置的设计应取安全系数等于6,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假设救生艇质量是平均分布在各吊艇索的。7.7 每艘救生艇应装设能脱开拉紧的前首缆的脱开装置。7.8 每艘救生艇应设有固定设置的地线接头和把第6.2.1条所要求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所配的天线适宜地安装和制牢在操作地点的装置。7.9 沿船舷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不可少的滑架和护舷材。7.10 顶篷或封闭盖的顶部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在晴朗天气的黑夜,距离至少2海里处可看到灯光,使用时间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者,该灯在12h使用时间的初始2h的闪光速率,每分钟应不少于50闪。7.11 救生艇内应装设1盏灯或1个光源,提供照明不少于12h,使艇内人员能阅读救生须知和属具用法须知;但不准使用燃油灯作此用途。7.1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配备有效的舀水设施或自动舀水设施。7.13 每艘救生艇的布置应为能在控制与操舵位置提供足够的向前、向后和向两舷的视域,以便安全地降落和操纵救生艇。
  8 救生艇属具
  除带钩艇篙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生艇外,一切本款或本章各处所要求的各项救生艇属具应采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等方式或其他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生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弃船步骤。各项救生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除另有说明者外,每艘救生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带钩艇篙2支;
  .3 可浮水瓢1只,水桶2只;
  .4 救生手册1本;
  .5 内装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当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1具,在全封闭救生艇上,该罗经柜应固定在操舵位置;在任何其他救生艇上,其罗经柜应配有适当的支架装置。
  .6 适当尺度的海锚1只,配有浸湿时还可用手紧握的抗震锚索和收锚索各1根。海锚、锚索和收锚索的强度应在一切海况中适用;
  .7 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1根附连于第41.7.1条所要求的脱开装置的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而另1根首缆应系固于救生艇艇首或艇首附近,以备使用;
  .8 太平斧2把,救生艇前后端各1把;
  .9 水密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3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1L的淡水量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10 附有短绳的防锈水勺1个;
  .11 防锈饮料量杯1个;
  .12 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存放在水密容器内;
  .13 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4 符合第36条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5 符合第37条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6 适于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防水容器内;
  .17 日光信号镜1面,包括与船舶和航空器通信用法须知;
  .18 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规定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20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可盖紧的防水箱内;
  .21 每个人配防晕药6剂和清洁袋1个;
  .22 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
  .23 开罐头刀3把;
  .24 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个;
  .25 手摇泵1具;
  .26 钓鱼用具1套;
  .27 对发动机和其附件作小调整用的足够数量的工具;
  .28 适用扑灭油类火灾的手持灭火器1具;
  .29 探照灯1具,可在黑夜对距离180m处宽度为18m的浅色物体有效照明总共达6h,并至少能连续使用不少于3h;
  .30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31 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10%使用的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32 如主管机关在考虑该船所从事的航程性质与持续时间后认为本条之8.12和8.26所规定的属具为不必要者,主管机关可准予免除。9 救生艇标记9.1 在救生艇上应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其尺度和乘员定额。9.2 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应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9.3 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上空可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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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速降式救生艇,要不要试一试,直接冲下去,如过山车般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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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宁德
[可以收回的,那做救生试验艇不就是收不回来了吗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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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是在码头做这个实验的做完了再吊上来的,用码头吊
法规要求5KN放艇是放救助艇吧
哪个大大再辛苦下,把法规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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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附件Ⅱ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导言    在提出本附件的要求时,在集装箱营运的各个方面,不言而喻,由于集装箱的移动、放置、堆码和载货集装箱的重量所产生的力以及外力,都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设计强度。特别是提出了以下的设想:
    a)对集装箱须如此加以限制,使加之于它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
    b)在集装箱内堆装货物时,应根据运输上推荐的办法操作,以便使货物对作用在集装箱上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
      制造

1
.凡以任何合适材料制成的集装箱,能满意地完成下列试验而未造成任何永
久性变形或不正常状态,以致无法按设计要求使用的,都应视为是安全的。

2
.考虑到角配件的尺寸、位置和配合公差在举吊和系固系统中所起的作用,
应对它们进行查核。

3
.当集装箱备有仅供空箱使用的专门装置时,应将此项限制在集装箱上标明

      试验负荷和试验程序如适合于集装箱的设计,则下列试验负荷和试验程序应适用于所有接受试验的集装箱:


试验负荷和施加的力  试验程序


1
举吊

    具有规定的内载负荷的集装箱,应在不施加显著加速力的状态下举吊。集装箱举吊后应悬空或支撑五分钟,然后放到地面。
    A)从角配件举吊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2R
    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程序栏内规定的方式举吊2R总重量。
    i)从顶角配件举吊:
    长度大于3000mm10ft)(公称)的集装箱应将举吊力垂直作用在四个顶角配件上。长度等于或小于3000mm10ft)(公称)的集装箱应将举吊力作用在四个顶角配件上,使每根吊索与垂直方向之间的角度为30°。
    ii)从顶角配件举吊:
    集装箱应在这种情况下施加举吊力,即使吊具仅作用在四个底角配件上。8
船长应确保本条之234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救生艇筏中。

11  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1
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
方。
2
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在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
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
3
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立。

4
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
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5
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加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
由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
6
吊艇驾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经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驾病人抬进救生艇筏。

7
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符合第487条要求的登乘梯1
,每一登乘梯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1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第2614条所规定的救生筏可准许用其他登乘设施。
8
凡有必要者,应设置将吊艇驾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
人员能安全登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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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附件Ⅱ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12  降落站
    降落站的位置确保艇筏安全降落水中,应该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除救生艇筏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下水者外,应尽可能使救生艇筏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如设置于船的前部,由应设置在防撞舱壁后面的遮蔽的地方,对此,主管机关应对吊艇驾的强度给予特别的考虑。
13  救生艇筏的存放
1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
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
艇的操作;
    2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而且对于不用抛出船外降落的
救生艇筏应处于这样的位置,即:在登乘位置上的救生艇筏,当满载船舶在不利纵倾的情况下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露天甲板的边缘浸入水中的角度(以两者中较小角度者为准)时,应离不水线不少于2m
    3
处在持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艇员能在不到5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
备工作;
    4
配齐本章所规定的装备;

    5
在可行范围内,存放在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保护免受火灾和爆
炸引起的损害。
2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进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在船长为80m以上但
小于120m的货船上,救生艇应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与80m及以上的客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一倍半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凡合适者,船舶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害。
3
救生艇的存放应附连于降落设备。

4
救生筏不仅要达到第23条和第29条的要求,而且其存放还要做到能用人工将救
生筏从其系固装置上解脱开来。
5
吊筏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达到的范围内,备有本条之12所规定
的纵倾和横倾范围内或由于船舶摆动或动力失误而不致造成无法操作的某些转移设施者除外。
6
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何一舷以便降落
,船舶每舷已存放第261条所要求的必须能在任何一舷降落的总容量的救生筏除外。
14  救助艇的存放
    救助艇的存放应:
    1
处在5min以内降落下水的持续准备使用状态;

    2
在适宜于降落并收回的地方;

    3
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地点的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

    4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符合第1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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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附件Ⅱ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15  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1
一切救生艇筏应配有符合第48条要求的降落装置,除非:

    1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而且:

    11
救生艇筏的质量不大于185kg;或

    12
救生艇筏是存放在处于不利的纵倾达10°和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
少于20°时,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2
质量不大于185kg,并且是超过按船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之外
的救生艇筏。
2
每艘救生艇应配有一台能降落和回收该救生艇的设备。

3
降落与回收装置应使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救生艇筏降落期间以及在救生艇筏
回收期间,能随时在船上观察到救生艇筏。
4
船上所配的类拟救生艇筏仅应使用一种型号的脱开机械装置。

5
在任一降落站,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操作应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艇
筏或救助艇的迅速准备工作和操作。
6
吊艇索(凡使用时)的长度应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
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足使救生艇到达海面。
7
在准备和降落的过程中,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以及必须降落的水面,根据情
况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以足够的照明。
8
应备有在弃船过程中,防止船舶的任何排水排到救生艇筏上的装置。

9
如救生艇筏有被船舶减摇翼造成损坏的危险者,则应备有由应急电源驱动的能
将减摇翼收回船内的装置;驾驶室应设有应急电源操纵的指示减摇翼位置的指示器。
10
如配备符合第42条或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者,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在其上
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能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到达水平面。
16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1
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设备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救助艇让船员登上并降落

2
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一艘者,其登乘布置与降落站尚应符合第11条和第
12条各项要求。
3
降落设备应符合第15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一切救助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
面前进航速达到5kn时降落下水,凡有必要者可利用艇首缆。
4
回收装置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
者,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救生艇属具及经认可的至少6人的额定乘员的救助艇。
17  抛绳设备
    应配备1具符合第49条要求的抛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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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附件Ⅱ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18条  弃船训练与演习

1  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及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有一份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演习与操练

3.1  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相当的其他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和应变时采取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应变演习后,只有少数旅客在港口上船,由应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就足够了,不必进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如在离港后不举行旅客集合演习者,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召集旅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地点汇报,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  查看旅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务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运转救生艇发动机;

    .7  运转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3.5  不同的救生艇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按本条之3.4.5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下。

3.6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3.7  每只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这些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3.8  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一切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9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仅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3.10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4  船上训练与授课

4.1  应尽可能快地,但不迟于船员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筏属具)用法的船上训练。但无论如何,如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流派上船者,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此项训练。

4.2  应进行讲授船舶救生设备的用法和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其间隔期与演习间隔相同。每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关于船舶救生设备系统中各个不同的部分,而每2个月一期的课程内容应包括全部船舶救生属具设备。每个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没有必要仅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需要的其他专门课程。

4.3  在海艘装设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舶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每当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充气与降下救生筏。这只救生筏可以是训练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这只专用救生筏应加显著标记。

5  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与消防演习的细节、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训练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若在指定时间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第19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  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本条3和本条之6.2的要求。

2  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3  维护保养

3.1  应备有符合第52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按须知进行维护保养。

3.2  主管机关可以同意用列在第52条要求中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来代替本条之3.1所规定的须知。

4  吊艇索的保养

    应将降落后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相互调头,间隔不超过30个月,由于吊艇索变质而有必要时,或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中期中,应予换新,取其较早者。

5  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必须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备。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的试验和检查:

    .1  一切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外观检查,以确保立即可用;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发动机所规定的最低温度以上,一切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总时间不少于3min。对于1986年7月1日建造的船舶,作为例倒,主管机关可不坚持此项要求;

    .3  应试验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7  月度检查

    每月应按第52.1条所规定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属具),确保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8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与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

8.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与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应加检修:

    .1  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  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筏的,备有正规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8.2  一切充气式救助艇的修理和维护保养,应按照制造厂商的说明书进行。可以在船上进行应急修理,但无论如何,应在认可的检修站完成其永久性修理。

9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加检修:

    .1  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  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装置的,备有正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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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SOLAS对救生艇筏的降落和回收要求:
第16 条 救生艇筏的降落与回收装置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规则6.1 要求的降落和登乘设备,但下列艇筏除外:

.1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 m 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其质量不大于185 kg;
.2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 m 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
      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3 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 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其质量不大于185kg;
.4 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 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至10°
      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或
.5 供连同海上撤离系统一起使用并符合规则6.2 要求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至10°
      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SOLAS对救助艇的降落和回收要求:
第17 条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1 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装置,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船员能登上并降落救助艇。
     2 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的一艘,其登乘装置与降落站应符合第11 条和第12 条的要求。
     3 降落装置应符合第16 条的要求。但是,所有救助艇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
            到5 kn 时降落,如必要可用艇首缆。
  4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超过5 min。如救助艇兼作救生
            艇,应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6 人的救助艇。
  5 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如果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为了
            安全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索。

[ 本帖最后由 supervision 于 2007-9-29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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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你画的这个示意图不全。
抛落式救生艇的艇架上有一个可以外翻倾的框架,依靠一个电动绞盘加滑轮来起吊空艇。最后可以按照设计的动作将艇放回到原位。最后重新封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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