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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离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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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离港,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件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安全的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操舵。
5.船舶是否具备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6.船舶是否具备安全有效地救生(助)能力。
7.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
9.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系。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是否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条件,但船方能证明已经向检查岗和船籍港还是管理机构及时报告
  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该禁止离港.
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或解除禁止离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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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6-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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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上海海事局编制的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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