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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造船安保部长酒驾致1死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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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6月2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年2月10日发生在扬州一起因醉驾连撞5车致1死数伤案件。这是扬州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酒后驾车案件。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2日上午9时30分许,法院开庭。被告人孙某被押至被告席。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出生,扬州大洋造船公司安保部部长。
    检方宣读了起诉书,201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孙某大量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KU6001帕萨特轿车在扬州东区,由北至南行驶至江都路接近东花园路段。从后面撞倒李某驾驶的牌号为K28644二轮摩托车。
    接着,又在东园饭店十字路口从后面重撞徐某驾驶的牌照为苏MT6833轿车尾部并从左侧碰撞马某驾驶的苏K00328轿车,此后,被告人孙孙某继续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曲江公园附近,从后面冲撞杨某驾驶的牌照为苏K0E681小型汽车的尾部,接着,被告人孙某驾车掉头继续行驶。
    当其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北路与花园交叉路口时,从后面猛撞朱某驾驶的牌号为苏KAJ505小型客车,造成该客车后排乘坐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他乘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该客车被冲撞后失控撞到道路北侧路灯杆,被告人孙某驾驶的轿车又冲向人行道,冲撞停放在此的牌号为苏KAG455号轿车已经电瓶车登物品,后直至撞墙停车。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案发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6毫克每一百毫升,超出醉驾最低标准值80毫克每一百毫升的3倍以上,属于极其严重的醉驾行为。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田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一被害人田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已构成轻伤。
    当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人的起诉书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人现场含泪表示,非常后悔,害人害己。“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单位。”
    最终,公诉人对被告人孙某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日,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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