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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规则而言,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的定义如下:
位置 1 — 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 2 —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我的理解是只要实在干舷之上,就只有两种情况,不是位置一就是位置二,没有第三种情况,即使我的上建有100层高,那也是位置二,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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