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船舶特检项目指南之船体检验部分之一 不喜勿喷 本文根据2018年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摘要,平时船员在船,船舶已经营运的船舶,准备检验的船舶,一般我们跑船人称为建造后检验,其中建造后检验包含,而文章的出现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存在,所以就目前工作的船舶,进行特别检验,其实钢制入级规范都有记录,但是为方便查询及查看,让船人有文章可查询,特此文献!!!!所以本文主要是摘写特别检验的内容。 特别检验:(其中包含年度检验,在此基础上延伸及增加内容) .1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通常应在 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 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起 5 年内完成。对于 入级证书有效期小于 5 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 早于到期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 15 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 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3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 之日前的书面申请: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a) 年度检验; (b)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c)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d)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入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检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宽限至入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a要求进行特检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4 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 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 别检验在到期日前 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 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当船舶处于搁置状态或由于重大修 理/改建而导致船舶长时间处于非营运状态后,如果船东选择仅进行过期的检验,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 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起算;如果船东选择进行下次特别检验,则从本次特别检验完成日起算下次特别检 验日期。 .5 不接受将中间检验时对于处所的检验和测厚同时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特别检验内容: 1.1除另有规定外,本节要求适用于所有船舶。 (1) 船体对于普通干货船、油船(包括双壳油船)、散货 船(包括双壳散货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船体结构、压载舱、管系,还应分别满足附加补充要求。后面介绍补充检验 1全面检查可见的船体及其关闭装置; 2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锚泊(尽实际可能对锚、锚链、锚机包括其基座、原动机、轴系、锚链轮、刹车、止链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系泊设备。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造的船舶,确认与其拖带和系泊设备安全操作有关的任何限制已适当标识; 3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防撞舱壁和其他水密舱壁及舱壁甲板以上进行控制的阀; 4检查和试验(就地和遥控)水密舱壁上所有的水密门;确认干舷甲板以下船壳板开口的关闭装置; 5检查每台舱底泵并且确认每个水密舱室的舱底排水系统都合格; 6确认干舷甲板上围蔽货物处所的排水系统合格;目视检查排水设备堵塞或其他破损情况,并确认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闭式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备有防止排水装置堵塞的措施; 7适用时,尽可能在检查油船和散货船的内部处所时确认装货处所和其他处所的出入通道保持良好状态; 8检查所有货舱和货物运输装置隧道内污水阱水位报警器功能; 9检验散货船的货舱、压载舱、干燥处所的水位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10核查散货船防撞舱壁前排放和泵吸系统的有效性; 11检查单壳的单个货舱船的货舱水位探测器及其声光报警器; 12确认从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未新安装含石棉的材料。 (2) 载重线 —— 一般要求 1总体检查,确认船体强度保持符合规范要求; 2检查甲板线和载重线的位置,如有必要,应重新勘划和重新涂漆; 3检查船体或上层建筑未发生将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任何改变; 4检查上层建筑端壁和设于其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5检查在干舷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紧固装置; 6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特别应检查空气管和甲板间连接焊缝及所有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头的外部; 7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任何舷侧开口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8检查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9检查舷窗和风暴盖; 10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位置,应特别注意任何装有盖板的排水舷口; 11检查为保护船员和进出船员舱室及工作处所而设的栏杆、舷梯、通道和其他设施; 12如适用时,检查使锚链管和锚链舱进水减至最少的设施; 13如适用时,检查排放垃圾滑道; 14检查对允许以“A”型干舷或“B”型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15如适用时,检查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16检查货舱舷门、首门、尾门和其他类似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3) 载重线——货舱开口的保护 1确认舱口盖、舱口围板及其紧固和密封装置自上次检验以来,未进行未经批准的更改; 2检查露天舱口盖以确认保持风雨密的结构完整性。如发现钢质舱口盖大范围锈蚀和/或严重腐蚀,则对其进行测厚,以确定其腐蚀程度和范围,对超出允许极限的部位,要求换新或修理; 3对机械操纵的钢质舱口盖,检查下列部件处于满意的状态: a.舱口盖包括舱盖板; b.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 c.纵向、横向和舱盖间接缝处的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框、压紧楔块、泄水槽); d.夹紧装置、压条、楔耳; e.链条或钢索滑轮; f. 导向设备; g.导轨和轨道轮子; h.限位器等; i. 钢索、链条、绞车和拉紧设施; j. 主要用于关闭和紧固的液压系统; k.安全锁紧和保持装置; l. 抽查舱口盖在开启状态下的存放和系固; m.抽查舱口盖在关闭状态下的准确定位、制动和密封装置的有效性; n.抽查液压系统、动力部件、钢索、链条和连接设施的操作试验; 4对活动舱口盖、木质或钢质箱形舱口盖,检查下列部件处于满意状态: a.木质舱口盖板和活动梁及其承座或插座以及他们的紧固装置; b.钢质箱形舱口盖; c.舱口盖布; d.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包括近观检验; e.楔耳、压条和楔子; f. 舱口紧固压条和紧固设施; g.承载座板/梁材和侧板的边缘; h.导板和楔垫; i. 压条、泄水槽、泄水管(如有时)。 (4) 稳性资料和装载手册 1核查批准的稳性资料、装载手册及破损控制图和破损控制手册(适用时); 2根据批准的装载计算测试报告,核查作为稳性资料的补充的装载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核查装载仪的用户指导手册是否保存在船上(适用时)。 (5) 结构防火 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和存放; 2确认结构防火无实质性变化; 3检查所有的手动和自动防火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时); 4确认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处于满意状态。 (6) 消防设备 1检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并且核查每台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是否都能够单独操作,以保证在船舶任何部位的两个不同的消火栓能提供两股水柱 而消防总管仍保持所需压力; 2检查便携式和非便携式灭火器的配备并随机抽查其状态; 3确认消防员装备包括自给式呼吸器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且所要求的自给式呼吸器的气瓶(包括备用气瓶)均予以适当充气,并确认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气瓶配 备了船上充气装置或替换已使用气瓶的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及确认配备了防爆型或本质安全 型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4检查灭火系统的操作是否准备就绪及其维护状态; 5适当时,检查机器处所、装货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装置已予以明确标记; 6检查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和特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排烟口、关闭烟囱环围处所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的和其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和锅炉处所机械通风及抽风机,以及停止燃油泵和其他排放易燃液体的泵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7核查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 CO2 灭火系统,如适用,确认配备 2 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一 套用于开启气体管道,另一套用于排放储存容器中的气体,均设置在明确标示为供特定处所使用 的释放箱内。同时核查 CO2 灭火系统的释放装置满足先开启气体管道,再排放储存容器中气体的开启顺序要求。 8尽可能检查并且在可行时试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抽烟探火系统; 9检查起居和服务处所内带有油漆和/或易燃液体以及深油烹饪设备的处所的灭火系统; 10检查直升飞机平台设施; 11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阀的遥控关闭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确认关闭装有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门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检查所有燃油舱透气管上的防火网; 12检查并试验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3检查装货处所,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内的防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确认关闭各种开口控制设施的操作功能; 14如适用,按经批准的文件规定的试验、检查和维护要求(如有),检查消防安全和装置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15如适用,检查载运危险货物的特别布置,包括核查电气设备和布线、通风、防护服和便携装置的配备以及供水、舱底排水和任何水雾系统的试验。 (7) 可疑区域 1全面检查船体可疑区域,包括对在以前检验所确定的可疑区域进行全面检验和近观检验; 2对在以前各检验所确定的显著腐蚀区域进行测厚; 3如发现普遍腐蚀或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则应对其进行测厚,对超出允许极限的部位,要求换新或修理。当测厚显示显著腐蚀时,应增加测厚的范围以确定显著腐蚀的区域范围。 显著腐蚀的附加测厚指南 表 可作为附加测厚的指南。这些扩大的测厚应在年度检验完成前进行。 (8) 海水压载处所和/或货/海水压载兼用处所 当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结果有要求时,压载舱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普遍腐蚀或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则应对其进行测厚。当测厚显示显著腐蚀时,应增加测厚的范围以确定显著腐蚀的区域范围。上述表格可作为附加测厚的指南。这些扩大的测厚应在年度检验完成前进行。 (9) 舵设备 1如适用时,主、辅操舵装置包括其附属设备、控制系统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合适还应确认其在航海日志上作记录。 1.1.1滚装船的附加检验 结构检查: 首门、内门、舷门和尾门的检查应特别关注如下方面,一旦发现裂纹,则验船师认为必要时,裂纹的周边区域及类似的项目也应进行无损检测: (1) 结构布置包括板、主要结构、次要构件、铰链臂和焊接; (2) 门开口及系固、支撑和锁紧装置周围的外板结构包括外板、次要构件、主要结构和焊接; (3) 铰链、轴承和推力轴承; (4) 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的船壳和门边支撑; (5) 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包括焊接)的近观检验, 门、锁紧、系固和支撑装置及其附件的近观检验的最低要求 表 需经受现场验船师近观检验的装置、配件及其关联焊接的清单如下: | (1)汽缸安全销,支撑架,辅助支架(如装有)及其焊接 | | (3)锁钩,安全销,支撑架,辅助支架(如装有)及其焊接 | | |
间隙测量 (1) 对无需拆解的铰链、轴承和推力轴承应测量间隙。若功能试验不满意时,可能要求拆解以测量间隙。如果进行了拆解,则应进行铰链螺栓和轴承的目视检查及对铰链螺栓进行无损检测。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的间隙应按操作和保养手册(OMM)进行测量。 密封布置 (1) 应对密封材料/橡胶密封垫和压条或函料槽,包括焊接进行检查。 排水布置: (1) 如装有时,则应进行排水布置、包括污水井和排水管的检查。内、外门之间的舱底水系统应进行试验。 门的功能试验 如适用,应检查首门,内门,舷门和尾门在完全开启或完全关闭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其结果应令验船师满意,包括: (1) 铰链臂和铰链的工作正常; (2) 推力轴承的啮合适当; (3) 门处于开启位置的锁紧装置; (4) 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 (5) 开启/关闭系统的联锁系统和系固及锁紧装置的次序适当; (6) 系固装置的机械锁; (7) 根据操作和保养手册(OMM)提供的程序,万一液压用液体缺失,则液压系固装置的锁紧正常; (8) 在驾驶室和其他控制站,门及系固/锁紧装置的开启/关闭位置的显示正确; (9) 液压系固/锁紧装置与其他液压系统的隔离; (10) 确认未经授权人员不能接近操作面板; (11) 确认每一操作面板均配有一个标记牌,指明在离开港口之前,所有系固装置应关闭和锁紧,并辅以警告指示灯; (12) 检查用以开启、关闭和系固门的电气设备。 指示系统的功能试验 如装有时,检查指示系统的操作情况,适用时,包括下列各项: (1) 在驾驶台面板(根据选择功能“港口/海上航行”)和操作面板上的视觉指示和声响报警正常; (2) 在两个面板上进行试灯; (3) 确认在两个面板上均不可能关闭指示灯; (4) 根据操作和保养手册(OMM)提供的程序,确认故障安全特性; (5) 确认指示系统的电力供应系由应急电源或其他可靠电源供给(如UPS),且独立于门操作的电力供应; (6) 传感器的状况正常且防水、防冰和防机械损伤。 水渗漏探测系统的测试 (1) 如装有时,应测试水渗漏探测系统,包括根据操作和保养手册(OMM)提供的程序,测试驾驶台面板和机舱集控室面板的声响报警是否正常。 电视监视系统的测试 (1) 如装有时,应测试电视监视系统,包括驾驶台监控器和机舱集控室监控器的指示。 密性试验 (1) 应进行冲水或等效试验。如果目视检查和功能试验显示结果满意,则滚装货船的舷门不必进行密性试验,除非现场验船师认为必要。 无损检测和厚度测量 (1)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目视检查和功能试验后可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和厚度测量。 除以上检查还应包括足够范围的检查、试验和核查,以确保首门、内门、舷门和尾门处于满意的状态。并且在根据操作和保养手册(OMM)或制造商提供的指南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操作,以及到期接受各种定期检验的情况下,船舶适宜于在下一个5年船级周期内的预期用途,直到下一次特别检验。 门的检查应辅以厚度测量和试验以确定其结构及风雨密完整性保持有效并满足相关要求。检查的目的应能足以发现可能显现的腐蚀、较大变形、裂纹、损坏或其他结构上的缺陷。 首门、内门、舷门和尾门应经受如下检验: (1) 列于以上的检验项目,包括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的近观检验及其焊接,参见表 : 需经受现场验船师近观检验的装置、配件及其关联焊接的清单如下: | (1)汽缸安全销,支撑架,辅助支架(如装有)及其焊接 | | (3)锁钩,安全销,支撑架,辅助支架(如装有)及其焊接 | | |
(2) 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的无损检测和厚度测量并取得验船师的满意。一旦发现裂纹,则验船师认为必要时,裂纹的周边区域及类似的项目也应进行无损检测。 (3) 铰链臂、系固、支撑及锁紧装置的最大厚度减少量应与主要结构一致,但不应超过建造厚度的15%或CCS的最大腐蚀允许量(取小者)。特定设计应满足CCS的特殊考虑。 (4) 通过冲水试验或等效手段来检查密封装置的有效性。 (5) 除非操作和保养手册(OMM)或制造商提供的指南中有特别规定,铰链、轴承和推力轴承的间隙应测量。滚装货船的间隙测量仅限于需拆解来测量间隙的代表性轴承。 如果进行了拆解,则应进行铰链螺栓和轴承的目视检查及无损检测。 (6) 排水系统的止回阀应拆解并检查。 1.1.2客船包括客滚船 (1) 除 1.1检查适用的检验项目外,对客船(包括客滚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 1舱壁甲板以下的所有外板; 2舱壁甲板以下的所有通道、装货舷门和垃圾槽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3舱壁甲板以下的舷窗包括钢质水密盖和关闭装置; 4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壁上的所有开口包括门和类似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1.1.3非机动船 (1) 本条规定适用于非机动船舶的各种检验,但不适用于浮船坞、油类贮存船、海上设施以及特殊 性能设备和机械的检验。 (2) 驳船(1) 本条规定适用于非机动船舶的各种检验,但不适用于浮船坞、油类贮存船、海上设施以及特殊 性能设备和机械的检验。 (2) 驳船 1 除1.1适用的检验项目外,从事干散货运输的15年以上船龄的驳船,应检查如下船体结构的 状况: a. 货舱,特别注意液舱顶部; b. 主甲板下面结构; c. 船侧板、肋骨及其附属结构。 2 现场验船师认为必要,可要求测厚和并提供措施进入难以进入的区域进行检查。 (3) 其他非机动船 1 1.1 适用的检验项目。 1.1.4挖泥船 (1)除 1.1 适用的检验项目外,挖泥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如适用): 1 下列区域的甲板和其相关的结构件 a. 斗塔和斗桥吊架处; b. 绞刀架及其吊架支承处; c. 定位桩支承处; d. 支承吸管的吊架处; e. 绞车座处; f. 抓斗起吊机处; g. 其他挖泥机械处所; h. 拖缆桩处; i. 泥舱结构件; j. 门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k. 耙吸式挖泥船的耙头与舭部和舷侧相碰擦处的列板。 2 泥泵舱 a. 泥泵舱的底部骨架及周围结构; b. 水密围阱; c. 泥泵座及周围结构。 3 开槽。 4 护舷材。 5 甲板铰链。 6 液压传动装置的连接部位及止滑块。 7 液压传动装置和相连接的管系。 1.1.4集装箱船 (1)除 1.1 适用的检验项目外,集装箱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如适用): 1 文件资料 a. 货物系固手册; b. 任何新换的系固设备(导轨除外),持有规范所要求的产品证书或证件。 导轨系统 a. 导轨,导轨结构导箱装置; b. 导轨与横撑材的连接节点; c. 可拆式框架; d. 其他等效约束装置。 3 固定式系固设备 a. 角件; b. 绑扎桥; c. 绑扎点; 4 便携式系固设备。 (2)具有敞口集装箱船附加标志的船舶,对水雾系统的管路及其喷嘴,应用压缩空气作畅通试验; 管路和操纵阀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抽查水雾系统一个适当的喷嘴作效用试验。 1.1.5运木船 (1)除 1.1 适用的检验项目外,运木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如适用): 1 货物系固手册; 2 甲板载运木材的装置; 3 系固装置; 4 安全通道。 1.1.6拖船 (1)除 1.1适用的检验项目外,拖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如适用): 1 操作手册; 2 拖钩; 3 释放装置; 4 拖缆机; 5 支撑结构。 1.1.7近海供应船 (1)除 1.1 适用的检验项目外,近海供应船还应增加下列检查项目(如适用): 1 操作手册; 2 货物系固手册; 3 货物围护装置。 1.2 1.2.1除1.1检验内容还包括一下所列项目的检查、试验和校核,以确定船体、设备及有关管系要求的)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在适当的维护和操作再 加上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船舶适宜在新的 5 年船级周期内营运。船体检验应辅之以如 《特别检验时厚度测量的最低要求表》 第1次特别检验 (船龄≤5年) | | | | | | | | | 2) 船中0.5L范围内选择1个货物处所的1个甲板横剖面。 | 2) 船中0.5L范围内选择2个不同货物处所的各1个横剖面。 | | | | | | | | | | | | | | | | | 6) 代表性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尾楼、桥楼和首楼甲板)。 | | | | 7) 所有货舱横舱壁在中间甲板处的列板和最下列板及其内部构件。 | | | | | | | | 9) 所有龙骨板及液舱后端、隔离舱和机器处所处的船底板。 | | | | 10) 海底阀箱的板和验船师认为需要的舷外排出口处的外板。 |
注:测厚报告可采用本章附录 13.1A 推荐的格式(适用时),这些格式是推荐性的而非强制的。 1. 测厚位置应选择最具代表性的腐蚀区域,并应考虑装卸货和压载的历史、以及保护涂层的布置和状况。 2. 如全硬保护涂层状态为“良好”,则对内部构件的测厚,验船师可予以作特别考虑。 3. 对于船长小于 100m 的船舶,第 3 次特别检验要求的横剖面数量可以减少至 1 个,且后续特别检验要求的横剖面数量可以减少到 2 个。 4. 对于长度大于 100m 的船舶,在第 3 次特别检验中,也可要求对船中 0.5L 范围内的露天甲板测厚。 5. 对设计经过批准的货舱舱盖,如无法进入舱盖内部,则测厚仅对舱盖易接近的结构。 《显著腐蚀的附加测厚指南 表》 《特别检验中自动空气管头部的检验要求表》 第1次特别检验第(船龄≤ 5 | | | 船首 0.25L 范围内露天甲板上两个空气 管头部,左右舷各一个,建议取压载舱的空气 管头部。 (2) 用于服务船首 0.25L 以后处所的露天甲 板上的两个空气管头部,左右舷各一个。建议 取压载舱的空气管头部。 (3) 由现场验船师对其所选择的空气管头 部进行检查。 (4) 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可要求检查露天 甲板上的其他空气管头部。 | 1) 船首 0.25L 范围内露天甲板上所有 空气管头部。 (2) 用于服务船首 0.25L 以后处所的露 天甲板上空气管头部的至少 20%。建议取 压载舱的空气管头部。 (3) 由现场验船师对其所选择的空气管 头部进行检查。 (4) 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可要求检查 露天甲板上的其他空气管头部。 |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空气管 头部,对 5 年内已换新过的空 气管头部可免于检查。 |
要求的测厚和试验,以确定结构的完整性保持有效。检查应能足以发现可能出现的显著腐蚀、 重大变形、裂纹、损坏或其他结构缺陷。 1.2.2船舶水下部分的检查。 (1)水下检验应能提供与正常坞内检验所能获得的相同的船底检验信息。水下检验的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 ((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 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 (3) 海底阀及其格栅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海水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 (4) 舵、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的可见部分应予以检查。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确定并记录。舵轴承磨耗间隙的极限值见本章附录4。如验船师认为确有必要,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要求进行舵的压力试验。 (5) 螺旋桨和尾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尾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满足验船师的要求,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要求解体检查。 (6) 应检查侧推器的可视部分。其他具有操纵性能的推进系统,如全回转螺旋桨装置、垂直轴螺旋桨装置和喷水推进装置应进行外部检查,重点是检查齿轮箱、桨叶、螺栓锁和其他紧固装置的状况。应核实桨叶、螺旋桨轴和转向柱的密封装置情况。 ) 所列检验项目相同,但对舵轴承间隙和油润滑尾管轴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这些特别考虑的事宜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事先在水下检验申请中提出,以便CCS确认并同意有关水下检验所需布置; (2) 完成检验后,执行水下检验的水下检验公司,应向CCS现场验船师提交1份详细的检查报告,包括图象摄取录像带和主要部分的照片; (3) 如水下检验发现任何损坏或需要及时处理的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的检验或必要的修理。 但在此次特别检验到期前 15 个月内完成的船底外部 与有关项目检验,可接受为此次特别检验时同时进行的检验。 1.2.3所有船舶的检验项目 (1) 船体和上层建筑内的处所应予检查。 (2) 所有处所包括货舱及其中间甲板(如设有);双层底、深舱、压载舱、尖舱和液货舱;泵舱、管隧、箱形龙骨、机器处所、干燥处所、隔离舱和空舱应进行内部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板、骨架、污水阱 和泄水阱、测深、通风、泵吸和泄水系统布置。液舱内部检验按以下表 规定进行。在第 3 次及以后 的特别检验中,结构进水管道和结构通风管道应进行内部检查。 液舱 | | | | | | | | | | 燃油舱 — 机舱 — 货物长度区域 — 如货物长度区域 无燃油舱,则机舱外的 燃油舱(如设置)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检验时应特别注意测深管下面的撞击板以及吸口附近的板。 2) 这些要求适用于整体(结构)类型的液舱。 3) 如检查中对液舱进行抽查,则每次特别检验都应轮流检查不同的液舱。 4) 在第 3 次及以后特别检验中应包括一个货物长度区域内的燃油深舱(如设有)。 |
(3) 如适用时,压载舱的防腐系统的状况应进行检查,对双层底舱以外的压载舱,如发现全硬保护 涂层差且未换新,或使用软涂层或半硬涂层,或在建造时未使用全硬保护涂层,应在年度检验时对所述 舱室进行内部检查,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予测厚。 (4) 如发现上述全硬保护涂层差的情况出现在双层底压载舱且未换新,或使用软涂层或半硬涂层, 或在建造时未使用全硬保护涂层,可在年度检验时对所述舱室进行内部检查,验船师认为必要或存在普 遍腐蚀情况时应予测厚。 (5) 应对双层底舱、深舱、压载舱、尖舱及其他液舱,包括兼作压载舱的货舱的边界进行液压试验, 其压头至空气管顶部或兼作压载舱的货舱舱口顶部。应对燃油舱、滑油舱和淡水舱的边界进行液压试验, 其压头至液舱内液体在营运状况下将产生最大压头处。 在液舱边界的外部检查满意,以及从船长的陈述中确认有关压力试验已根据要求进行,并取得满意结 果的基础上,燃油舱、滑油舱和淡水舱的液压试验可作特别考虑。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以扩大试验范围。 (6) 某些液舱进行液压试验有困难时,可以用气密试验来代替。 (7) 若外板或舱壁板或任何液舱边界进行修理,则修理完毕后应进行试验。 (8) 所有甲板和上层建筑应予检查。 (9) 当船底板内表面覆盖水泥、沥青等其他覆盖物时,如经敲、铲检查,确认其与钢构件粘结良好,则可免予除去覆盖物。 (10) 甲板上的木质覆盖物或其他覆盖层应予检查,若发现木质覆盖物损耗达 15mm 及以上或其他覆盖层破损时,应予换新,并应检查其下的钢甲板情况。 (11) 舱口盖和舱口围板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查: 1 1.1(3)所列项目的彻底检查,包括舱盖板及舱口围板的近观检验。对设计经过批准的货舱舱盖,如无法进入舱盖内部,则近观检验仅对舱盖易接近的结构; 2检查所有机械操作的舱口盖是否处于良好的操纵状况,包括: a.开启状态下的存放和系固; b.关闭状态下的准确定位和密封装置的有效性; c.液压系统、动力部件、钢索、链子和驱动连接的操纵试验; 3通过冲水试验或等效方法检查所有舱口盖的密封装置的有效性。 (12) 桅、稳索(如设置)应予检查。 (13) 锚和锚链1应排列好进行检查,确认其数量和状态。锚链在第 2 次及以后的特别检验中应予测 量,如发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2比规范规定直径减少 12%及以上时,应予换新。锚链 舱、链端固定装置、锚链筒、掣链器及锚机应予检查,锚链舱的泵吸装置应予试验。 (14) 定位系泊设备的锚应予清洁检查。钢索和锚链应检查,如发现钢索破断、严重腐蚀或有松股、 锚链磨损超过上述(13)规定值时,均应予换新。锚机或绞车应予检查。 (15) 确认船员自修和航修项目符合规范规定,且工艺等方面均令人满意、满足船舶的预定用途。 (16) 机舱结构应予检查,应特别注意液舱顶部、液舱顶部处外板、与肋骨和液舱顶部连接的肘板、液舱顶部和污水阱处的机舱舱壁。还应注意海水吸入口、海水冷却管、舷外排出阀1及与其连接的外板。 如发现损耗或有怀疑时,则应进行测厚,当损耗超过允许的极限时,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17) 厚度测量: 1厚度测量的最低要求见表 的规定; 2厚度测量可以从特别检验开始时进行,或特别检验到期前 15 个月内的厚度测量报告可认作本次特别检验的厚度测量报告; 3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扩大测厚范围。当测厚显示显著腐蚀时,可增加测厚的数量以确定显著腐蚀的范围。《显著腐蚀的附加测厚指南 表》表可用作这些附加测厚的指南。这些扩大的测厚应在特别检验完成前进行; 4厚度测量通常应由 CCS 按本章附录 10《船体结构测厚公司的认证程序》认可的公司进行,测量可用超声波测量仪,该设备的精度应经验船师确认满意,测量人员应持有 CCS 接受的资格证书; 5厚度测量结果的评定,可按 CCS 结构安全评估程序,也可按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来确定,一般允许的腐蚀量可参照本章附录 1 的规定,对超过允许腐蚀量的板材和构件应予换新。 (18) 具有自动关闭装置的空气管头部应按表 第1次特别检验第(船龄≤ 5 | | | 船首 0.25L 范围内露天甲板上两个空气 管头部,左右舷各一个,建议取压载舱的空气 管头部。 (2) 用于服务船首 0.25L 以后处所的露天甲 板上的两个空气管头部,左右舷各一个。建议 取压载舱的空气管头部。 (3) 由现场验船师对其所选择的空气管头 部进行检查。 (4) 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可要求检查露天 甲板上的其他空气管头部。 | 1) 船首 0.25L 范围内露天甲板上所有 空气管头部。 (2) 用于服务船首 0.25L 以后处所的露 天甲板上空气管头部的至少 20%。建议取 压载舱的空气管头部。 (3) 由现场验船师对其所选择的空气管 头部进行检查。 (4) 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可要求检查 露天甲板上的其他空气管头部。 |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空气管 头部,对 5 年内已换新过的空 气管头部可免于检查。 |
的要求作全面检验(包括外部和内部)。对于 设计成不能从外部对其内部进行适当检查者,则应将其头部从空气管上卸下。应特别注意镀锌钢质空气管头部的锌涂层的状态。 (19) 所有污水阱和压载管路系统应检查,并应在工作压力下进行操作试验以令验船师满意,从而确保其密性和状况仍然处于满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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