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注: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三、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证: 注: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核算表、划料图等反映实际加工情况的资料。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延期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备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易部门重新审批。合同展期应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