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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新颁条例加强外资船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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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为拓宽广东辖区内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造船业发展,规范辖区内外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管理,广东海事局日前颁布实施《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以实际行动促进广东“双转移”和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珠三角地区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了发展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并将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与港澳地区错位发展的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打造世界级大型修造船基地等作为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解决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融资办理抵押权登记发证管理问题,促进船舶登记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支持我省造船业经济发展。广东海事局结合区域发展形势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海事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融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该《办法》指出,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是在广东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资超50%的企业(船厂);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部主要领导批示先行先试服务区域科学发展的报告》(粤海事〔2009〕288号)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多次调研走访收集船厂建议与诉求,反复论证与修订,结合实际,探索与突破我国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模式,是可以作为当今乃至今后外商独资船厂所属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与监督管理的基础,是广东辖区服务型管理先行先试的探索。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合理解决外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问题,确保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规范管理,也顾及和维护了船东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服务型管理良好氛围,是航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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