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3起运中心刘某与某公司宋某撞车事故报告 事故经过:
2010年1月13日11:30左右,起运中心作业人员刘某驾驶电瓶车在大道车间中门处撞倒某公司过道的员工宋某,引发事故,后送厂区医院,医生诊断:刘某口鼻出血,牙齿撞掉2颗;宋某额头右倾伤口长3公分,经初步治疗后转县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事故分析:
1.
刘某驾驶电瓶车在大道车间中门处由北向南车速过快,撞倒过道的宋某,刘某驾驶电瓶车车速过快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2.
宋某过大道对周围道路状况不了解,安全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
1.
责成起运中心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全体成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2.
对起运中心刘某车速过快,违反公司交通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处以500元罚款,以示教育
3.
某公司宋某医疗费用除保险外,包括误工费、其他费用按事故责任由起运中心承担70%、某公司承担30%
警示:在船厂拥有电瓶车的人不在少数,在驾驶的时候大多都是将车速开到最快(除非电力不足),往往在车辆拐弯的时候撞到人、物等,造成物损人伤事故。2010年才刚刚过去半个多月,离春节也不远了,在此发此事故警示大家,保护好自己,勿忘安全,平安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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