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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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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本帖最后由 zhaojun315 于 2011-2-19 11:33 编辑
吃水下沉量的概念几乎不被设计者重视。LZ是否能进一步澄清下受限水域的一般水深?
关于尾下沉,有经验公式进行大致计算,包括上面楼主提供的不同速度下船舶的下沉量应是根据该公式而来,即尾下沉量正比于方形系数和速度平方,再考虑开敞水域和封闭水域的不同而进行计算。其实说设计者不重视吃水下沉量不完全对,VLCC这型船舶在原始设计选型上就考虑到海峡吃水限制(马六甲、新加坡海峡),并由此发展了VLCC。关于受限水域的一般水深,不同的船型有不同的水深要求,当是船舶受水深影响而操作受到限制为限。
有公司规定,船舶航行期间所经水域海图标注水深小于两倍吃水就算作浅水区域,该区域必须满足水深大于船舶吃水加富裕水深。浅水、狭窄航道、封闭水域和港口水域不小于吃水的 10 %;开敞水域应不小于吃水的20%;吃水15 米以上船舶和VLCC(15 万载重吨以上)通过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时,应保留至少3.5 米的富余水深,出新加坡海峡通过东滩(地名)时更是要求4米的富裕水深。在港口作业期间,在任何情况下,船舶吃水在15 米以上和VLCC(15 万载重吨以上)不得少于1.2米,其他船舶不小于0.5米。
说到这,其实尾下沉主要是影响富裕水深,并由此可能导致航行状态不佳以及触底等。
我轮(同为29.7万VLCC)在重载通过新加坡海峡外东滩时降速至8节,无异常,而有另外一同样重载VLCC(韩国)14.5节通过,绞起一片的黄水,不知其船员在船有否感觉到振动。对于这点我深有体会,曾经在5万吨船进长江航行时,吃水过大,船舶剧烈抖动,有点小紧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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