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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责任险卖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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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闫艳 记者 高杰 通讯员 李莉 南京报道 从2010年3月1日起,在推行2010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时,各个船东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这是记者从江苏省海事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5部门近日联合召开的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总结大会获悉的。
    2008年11月1日,江苏省在全省沿海内河正式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通过一年多的推行,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全省通过共保体办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手续的油船、化学品船达到了902艘,占常年在全省航行的油船、化学品船总量的30%左右,保险人实收保费约710万元人民币,承保的有效保额为13.5亿元人民币。同时,在江苏省注册的570条海船,也投保了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到目前为止,上述投保船舶在江苏省范围内尚未出现污染事故。
    作为全国首个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省份,如何结合本省实际,有效推行船舶污染责任险呢?通过一年的实践,江苏省为其他各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九成国内航线营运船舶无污染责任保险
    推行船舶污染责任险势在必行


  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过程中,江苏为何会选择在船舶行业中率先实行污染责任险呢?
  江苏省是水运大省,长江江苏段和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居全国之首。同时,长江江苏段有危险货物码头170多座,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舶航行及作业。除长江干线以外,全省内河现有危险品运输企业140余家,危险品运输船舶3265艘。此外,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引水口,是江苏沿江8市的主要饮用水和工农业水源地。
  在此次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推出之前,江苏省从事国内航线营运的船舶,90%以上没有任何形式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而油船和化学品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非常巨大,责任人往往无力承担,必将进一步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污染责任险在江苏应运而生。

    方案设计兼顾船东、保险公司和公众利益
    船舶污染责任险实现了“多赢”
  船舶污染责任险对于船舶行业的“船老大”们可谓是件新鲜事,如何让他们自觉自愿地接受此项保险呢?
  江苏省在进行船舶污染责任险方案设计时,兼顾了船东、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船老大”、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实现了利益的“多赢”。
  此次推出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保险船舶上的燃油、所载运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致使他船上的燃油、所载运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作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船舶污染责任险方案设计有别于普通商业保险方案设计,是由政府部门动员承保的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发的全新保险品种。
  记者还了解到,江苏省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险具有四大特点:
  一是船东可单独投保。现行国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是作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东不能单独投保,而此次推行的“江苏省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作为主险,船东可直接单独投保,充分体现了投保的方便性和快捷性。同时,考虑到船舶的实际航行区域,此保险将可投保的航区分别拓展到全国内河和沿海。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此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也包括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碰撞而引起对方船舶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费率更加科学合理。此保险费率在厘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船舶吨位、类别、船龄、航行区域和船公司规模等不同因素,充分体现了在不同因素差异下,船东所应享受的差异化费率。
  四是赔偿责任限额增加。此保险在结合船舶污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船舶吨位等级,对每次事故赔偿责任设置了100万~30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限额,从而弥补了现行国内船舶油污责任险因赔偿责任限额设置普遍较低(一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发生污染事故后赔偿给各方经济损失要求的缺陷。

    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确保责任险顺利实施
    将根据试点经验完善保险方案


  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推出,由于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经验,如何才能让船舶污染责任险顺利实施?
  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江苏保监局5家政府部门建立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召集,统筹协调全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同时,江苏省海事等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召开宣贯会、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宣传手段,引导船东按照规定积极、主动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江苏省在推行船舶污染责任险顺利实施一年后,下一步该确立什么样的“坐标”?在这次总结会上,江苏省5部门决定,2010年要在加强宣传、调整小吨位船舶费率和制定2010年船舶责任险等方面寻求新突破。
  海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内外部可能存在的问题。安监、环保部门积极参与油船、化学品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在适当调整小吨位船舶费率方面,为了能真正维护中小船东权益,海事、保监等部门将积极协商,制定合理方案,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增设150总吨以下档位或降低责任限额等方式,使小吨位船舶费率适当下调。
  江苏省5部门还确定,从2010年3月1日起,在推行2010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时,各个船东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承保保险公司每月底将承保的船舶名称、总吨、船舶所有人、承保期间、保费和责任限额等数据报备江苏海事局,以利于分析试点期间的数据,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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