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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焊引发火灾事故至2死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两名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浙江温岭某船舶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同一罪判处装配班组长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9月11日,宁波北仑某造船公司将新建的HB2002船分段船坞搭载大合拢工程承包给温岭该船舶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于当月动工。
2009年2月初,北仑船舶公司向温岭造船公司施工队主管周某布置HB2002号船舵机舱下层艉压载舱图纸变化需要加强的作业任务,周某将此作业任务交代装配班组长李某。施工材料到位后,李某安排焊工赵某和学徒金某对艉压载舱进行加强作业。
2月19日18时至21时,赵某和金某两人即进行加强作业,但未完工。20日上午约7时半,赵某和金某放焊线准备继续作业。约10时,舵机舱有大量黑烟冒出,因艉压载舱空间狭小,到下午16时才将两人救出,二人着装被烧毁,全身大面积烧伤,医生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仑区政府、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温岭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组长李某安排无特种操作证的职工金某上岗电焊作业,亦未按规定落实双人现场监护,在作业前未按规定对狭小密闭舱室进行通风换气及测试和提出动火作业审批,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周某已与2名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共赔偿人民币4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在组织公司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李某能够自愿认罪,已全部赔付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又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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