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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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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一、考试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同时具备“各级别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
(一)基本条件
2006年3月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指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及相关工作(指船舶制造、海事管理、航运),累计满4年。
(二)各级别条件
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的人员,须同时具备本级别(1)和(2)的条件。
1、A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国际航行船舶、海上设施或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类);或取得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被认可组织代表主管机关执行检验和发证的细则》A.789(19)决议规定的相应资格证明。
(2)担任国际航行船舶、海上设施或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检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公约船舶检验项目或入级船舶检验项目不少于5项;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公约船舶检验项目或入级船舶检验项目(2个审图项目,或2艘新造船舶检验项目,或20艘营运船舶检验项目,或20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或1个海上设施检验项目);或被原交通部评为优秀验船师;或作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担任考试大纲编写和首次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
2、B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国内海上船舶或以上级别);或取得船舶系列中级及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国内海上船舶检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内海上船舶检验项目不少于5项;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内海上船舶检验项目(同A级,无海上设施项目);或被原交通部评为优秀验船师;或作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担任本级别或下一级别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首次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
3、C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或以上级别);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内河船舶检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内河船舶检验项目不少于5项;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内河船舶检验项目(5个审图项目,或5艘新造船舶检验项目,或20艘营运船舶检验项目,或20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或被原交通部评为优秀验船师;或作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担任本级别或下一级别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首次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
4、D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内河小船或以上级别);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内河小船检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内河小船检验项目不少于5项;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内河小船检验项目(同C级);或被原交通部评为优秀验船师;或作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担任本级别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首次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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