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5-1-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对于瘫船启动的要求,MSC/Circ.1176第3.1条是这样规定的:
“如应急动力源是应急发电机组,且符合规范及SOLAS公约Ⅱ-1章第44条以及IACS SC185,IACS SC124的要求,则这台发电机可用于恢复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的运行,但为发动机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动力供应源应加以保护到启动装置的类似水平。”
“如未安装应急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未满足SOLAS公约Ⅱ-1章第44条的要求,则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布置应能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在船上提供初始启动所需的压缩空气或电力和为发动机运转的任何动力源。若为此而采用应急空压机或发电机,则应采用手动启动的柴油机驱动,或采用手动空压机。”
“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配置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便启动能量或为发动机运行的任何动力源在瘫船状态30分钟内可用。”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瘫船启动的方式与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三篇第九章规定的柴油机初始启动方式基本相同。在启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应急发电机组,也可以不使用应急发电机组,主要是根据应急发电机组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这里所讲的应急发电机组满足SOLAS公约Ⅱ-1章第44条以及IACS SC185,IACS SC124的要求,主要是指发电机组的容量和启动方式,如果应急发电机组容量单独或与其他电源组合足以对42、43条所述的设备供电(主要是应急照明、信号灯、通讯设备等)且启动方式满足要求,则应急发电机组可用于瘫船启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