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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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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7.1.4 对于专门为运输矿砂、 煤、 谷物、 未干透的木材、 不燃货物或主管机关
认为具有较低失火风险的货物而建造的货船, 主管机关可免除本条 7.1.3 和 7.2 对其货
物处所的要求。 只有在船舶安装有钢质舱口盖和关闭所有通风口及其他通往货物处所
开口的有效装置时才准予上述免除。 在准予此种免除时, 无论该船舶何时建造, 主管
机关均应按第 I/12(a)(vi)条签发《免除证书》 , 并应确保《免除证书》 附有船舶准许载
运货物种类的清单。
参见经修正的 IMSBC 规则(MSC.268(85)决议)附录 1 关于煤的细目以及《固定
式气体灭火系统可予免除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不起作用的固体散货清单》
(MSC.1/Circ.1395/Rev.1 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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