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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nba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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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船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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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已通过交通部、农业部组织的相应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考试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取得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A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B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C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D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检验经历的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需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的检验文件种类和办法,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单位配备注册验船师数量,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均由交通部、农业部分别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检验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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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目  录
考 试 说 明……………………………………………………………2
A  级……………………………………………………………………4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4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4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5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6
B  、C级………………………………………………………………7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7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7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8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8
D   级…………………………………………………………………9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9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9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10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10
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11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15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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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太多了,不发了,网上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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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考那个干吗?没有用!两年不从事验船师工作,资格自动失效,考试范围都是ccs的规范,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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