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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上午,在持续的掌声中,《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全票通过了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的表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条例》共计四十五条,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资源和保障、搜寻救助行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秉承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我省水上搜寻救助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的基本立法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体制。《条例》规定水上搜寻救助必须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水上搜寻救助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搜救设施、设备的职责,建立起以政府专业搜寻救助力量为主,被确定的社会搜寻救助力量为辅,鼓励其他社会力量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为有效补充的、群防群应的综合性搜寻救助力量体系。此外,《条例》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终止、强制救助,以及善后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范,解决了水上搜寻救助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条例》旨在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它的出台填补了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的立法空白,为该省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该省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里程碑,也为该省实施沿海、沿江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进程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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