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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港口特殊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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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20国港口特殊规定简介
出口 外贸 港口特殊规定
荷兰:  
1、鹿特丹港自1996年1月1日开始采用"绿奖"制度,对5万载重吨以上的原油轮,按其设备、航运等方面的情况评出等级,若取得高等级,在进港运费方面给予折扣。  
2、鹿特丹港务局对安全且无害于生态环境的船舶,在停泊该港时减收港口费。   
日本港务局对进口烟花规定:  
1、去第二卸货港的烟花船舱,在第一卸货港不准开舱,即使其中有第一卸货港的货物也不例外。  
2、每票提单烟花的重量不得超过毛重80吨。   
新加坡:  
新加坡港方规定装有危险品的船只不得靠码头,必须在危险品锚地卸驳,然后由驳船运往港务局指定码头仓库交收货人,费用由船方付。因此,船方在承运去新加坡的危险品时,要求发货人付危险品补贴。  
菲律宾:  
1、麻袋包装的进口货物,必须先经熏蒸才得进口。  
2、危险品不能卸在码头、仓库,必须由收货人直接派船或用车或到这直接提货。   
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务局规定:  
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 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  
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1、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2、袋装货每包净重不得超过50公斤。  
3、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若收货人是银行,则应列明最后提单持有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收货人须在船舶到港后二个星期内提货,否则将予拍卖。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黎巴嫩:  
黎巴嫩兽医卫生检疫法规定凡进口活动物、畜产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坏的罐头和食品,均须随船带交有关生产国出具的正式卫生证书,无证书的商品禁止入港。   
马尔代夫:  
1、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2、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 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 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 CIF条款。   
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1、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2、经阿比让过境去 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 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书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书,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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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要是有船舶停靠港口的相关费用介绍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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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不错,学习。不知道谁能帮我移动到我版块去。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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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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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实用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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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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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有见识!
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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