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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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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内河航行船舶:
船舶类型: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原则上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如:普通客船、客驳、宿舍趸船、客滚船、客货船、交通船、全垫升气垫客船、油船(闪点≦60℃)、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油污水处理船、冷藏船、一般干货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滚装船、普通拖船、普通推船、起重船等。对于部分船舶种类无法套用《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或使用最小分类不能明确标识船舶类型的,应报总部确定。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证书簿中填写的船舶类型原则上应与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一致。但对于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无法准确反映船舶用途的可不必保持一致。如对于长江涉外旅游客船,其法定证书中船舶类型可填写“长江涉外旅游客船”,而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为“客船”。
对《法规》新引申的最小分类一般可在DSMIS船舶类型菜单中寻找,如DSMIS船舶类型菜单中还未补充该最小分类,可填最小分类的上一类,然后在船舶类型说明中补充说明。
船舶类型说明:船舶类型如果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船型附加标志不一致,或海事局的船型字典里选择的船型无法全面准确描述该船实际船型,则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予以注明。例如:
①一般干货船的船级附加标志中有“集装箱系固设备”,则“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可载运集装箱”;
②对于多用途船,在船舶类型中填主要船型,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其它船型。如为入级船,其附加标志为“化学品液货船;双壳油船;闪点≤60℃”,在船舶类型中填“化学品液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双壳油船(闪点≤60℃))”。对于专门装运单一货种的化学品液货船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注明货种,如“仅装运硫酸”等;非入级船参照前述要求填写;
③长途运输装运淡水的船,在船舶类型中填“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淡水运输船”;
④装运CO2船,在船舶类型中填“液化气体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CO2运输船”;
国内航行船舶
船舶类型: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原则上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如:普通客船、客驳、宿舍趸船、客滚船、客货船、交通船、全垫升气垫客船、油船(闪点≦60℃)、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油污水处理船、冷藏船、一般干货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滚装船、普通拖船、普通推船、起重船等。对于部分船舶种类无法套用《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或使用最小分类不能明确标识船舶类型的,应报总部确定。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证书簿中填写的船舶类型原则上应与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一致。但对于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无法准确反映船舶用途的可不必保持一致。如对于多用途干货船,其法定证书中船舶类型可填写“多用途干货船”,而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应为“普通货船”。
对《法规》新引申的最小分类一般可在检验发证系统船舶类型菜单中寻找,如系统船舶类型菜单中还未补充该最小分类,可填最小分类的上一类,然后在船舶类型说明中补充说明。
船舶类型说明:船舶类型如果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船型附加标志不一致,或海事局的船型字典里选择的船型无法全面准确描述该船实际船型,则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予以注明。例如:
①一般干货船的船级附加标志中有“集装箱系固设备”,则“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可载运集装箱”;
②化学品/油液货船(闪点≤60℃),在船舶类型中填“化学品液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化学品/油液货船(闪点≤60℃))”。对于专门装运单一货种的化学品液货船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注明货种,如“仅装运硫酸”等;
③长途运输装运淡水的船,在船舶类型中填“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淡水运输船”;
④装运CO2船,在船舶类型中填“液化气体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CO2运输船”;
⑤对于多用途船,在船舶类型中填主要船型,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其它船型。
⑥对于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为两种及以上的船舶,在证书簿“船舶类型”中应填写主要船型,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其他船型。
CCS证书填写,没有囤船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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