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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最新劳动合同法(2008元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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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我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有趣的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要注意使用这一条款保护自己。” 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肖胜方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肖胜方律师提醒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有违约金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来源:信息时报 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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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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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劳务派遣公司或倒闭 刘小姐与某人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我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租赁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广州是劳务派遣最活跃的城市之一。”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黎建飞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劳》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用人单位拉了进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黎建飞分析:“今后可能将有大批劳务派遣公司转行或者倒闭。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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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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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开宗明义,“出台《劳》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黎建飞教授分析。 肖胜方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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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4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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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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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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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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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期盼已久,这样就能够不被老板欺负的惨不忍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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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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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被动阿,主动权永远在他么资本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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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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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对船舶行业的安全/薪酬/用工体制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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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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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是 这么说,具体实施就很难了!现在有多少公司完全按照法来办事??我们是弱势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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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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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制观念还是不太强,不过这次合同法的实施对我们来说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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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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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合同法对企业的要求也提的很高. 也可以促进同行业的竞争, 应该会带来一次大的跳槽风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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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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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吗? 这样对双方的要求都很高,应该这样,但是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是不是还有相关的约束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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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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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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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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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是,我们单位就老拿档案,户口来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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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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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不少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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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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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新的劳动法,就是旧的,还是有很多单位不执行的. 不信你去浙江的那些小的私营厂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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