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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级和法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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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入级
从纯粹意义上讲,船舶入级是制定并在世界各地实施-套公开发表的规范,该套规范规定并保持关于质量和可靠性的标准。对入级船舶,这些标准在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内。授予船舶并记入船名录的船级标志取决于符合该规范的特定部分。必需强调,入级是船级社、船东和经营者的一-种合作关系,唯有船东和经营者妥为关注和处置,再加上正确应用规范,入级作为- -种过程才会充分规定:
●船体及附体所有 重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水密完整性,如有必要)。
●推进 系统和操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用于确立和保持船上基本工况的船舶固有要素和辅助系统的效能(基本工况的确立和保持使船舶能在海上、锚地或港内泊地安全携载相应的货物和人员)。
船级社通过其验船师定期登船检查,确保执行以上规定。验船师进行相应的定期检验,查明是否与规范相符。当船级社认为已符合相关规范时,或当船舶获得特许免于符合时,船舶处于入级状态。
-般而言,入级规范不涉及:
●浮动稳性。
救生设备。
防污染布置。
结构防火、探火和灭火布置。
     国际上通过的法定规则/公约对以上各项均有规定,因此船级社的规范一般不再重复这些要求,除非它要扩大法规的规定对船舶的适用范围。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船级社入级规范含有关于结构防火、探火和灭火布置的规则,但仅适用于可能因其大小或用途而不需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应注意到,船级社规范要求安装并随后检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所规定的设备。空气管、通风倚、舱口盖之类设备,应按船级社船舶规范检验合格。因此,无论由谁签发载重线证书,与载重线有关的所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均系船级要求。
劳氏船级社持续承诺致力于海上安全,并持续承诺与使用船级社服务之船舶的船东和经营者建立合作关系。
这种承诺的例证有:
1. ShipRight 系统以不断重复的研究、开发和营运反馈过程为基础。设计该系统是为确保将最高的安全、质量和可靠性标准用于船舶设计、建造和营运。
2.船舶应急响应服务(英文缩写为SERS) - -年365天,每天24小时向失事船舶的船东提供岸基技术支持服务。有经验的验船师和造船工程师团队利用计算机模型,可预测对受损船舶稳性、强度、溢油和浮性的影响以及受损船舶对所提出的各种补救措施会有何种反应。SeRs不分船级,可供任何船东用于任何船舶,而且有一点值得注意,即目前有1500艘船舶使用该项服务,其中约30%所入船级的船级社不是LR. SeRs的工作从发生海损开
始,真至需由船级社中止船舶的船级时,仍将以技术咨询方式继续尽最大可能协助船东,以便尽快恢复船舶营运,使船东的商业成本得到约束。
3.其他服务包括风险管理、维护保养管理、技术调查、综合管理系统、船舶寿命延长研究和船东项目管理,以. 上仅举其中几例。船级社现有服务的完整清单见其海运服务手册。应注意到,不论船级规范是否涉及船东所关心的具体技术问题,船级社在可能情况下始终愿意提供咨询。


法定服务
     懂得船级检验和法定检验的区别极为重要。后- -种 检验如由船级验船师执行,系代表船舶的注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不像船级检验系代表船级社自己执行。法定检验的要求以船旗国主管机关通过的法定文件为准,并非以入级规范为准。按法定检验的规定,船级社提供的所有法定服务均系代表船旗国 主管机关进行,例如认可完整和破损稳性、认可安全设备布置等。
各国所授权限的程度有明确的区别。在涉及处理不符合法定检验相应标准的船舶时,各船级社不得不按较为严格的准则进行工作,因为他们是在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行事并从而是在执行-一个国家的法律。
      大部分情况下,船舶检验所用法定文件的依据是国际上通过的有关构造安全、设备安全、航行安全、防污染、载重线和安全管理之类主题的规则和公约。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已采用国际规则的国家也可能另外还有自己国家的要求,通常称为船旗国要求。船东如希望对船旗国要求予以澄清或解释,船级社能提供协助。
  在海运业界采用国际上通过的规则和公约是成立国际海事组织(IMO)所取得的成果。该组织已监管了各种公约的采用,包括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吨位公约,在次仅举其中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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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20-9-2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我国船舶检验发展沿革
来源:中国海事
中华民族自古伴水而居,造船与水运历史悠久,而水上运输的高风险性,使人们逐渐重视船舶本身的安全性,我国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并逐步融入船舶建造、检修以及日常查验中。从商周时代官船的“五覆五反”,到汉唐时代民船的“量船算缗”,再到明清时代漕船的“九验之法”,无不体现了前人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智慧与传承。而近代中国,随着航权的丧失,船舶检验发展也几近停滞。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船舶检验事业逐步走上正轨,在助推航运造船发展、保障水上安全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快速发展。新中国船检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章立制,开创船检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先后接管了国民政府的航政机构,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建立起新中国的航务、港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承担起当地的船舶检验工作。为适应我国造船、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交通部于1951年召开的全国航务会议上提出成立船舶登记局。经过几年筹备,1956年8月船舶登记局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船舶检验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机动渔船检验业务由交通主管部门兼管,1957年,交通部与水产部协商,将渔船的检丈、登记管理移交水产部门办理。



1958年8月,船舶登记局更名为船舶检验局,对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同年10月,交通部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验船工作会议,明确了沿海大港、长江干线、沿海中小港和各内河港口的船检机构体制及分工。据此,交通部将上海、广州、大连、天津、 青岛五大港口验船部门改为船舶检验局办事处,同时设立船舶检验局长江区办事处。各办事处的业务归船舶检验局领导,行政仍属当地港务或航务机构管理。船舶登记局负责对入级船舶,以及非入级的铁驳船、专用船、隶属中央管辖港口的船舶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航运厅)负责对地方管辖港口的船舶,以及木帆船、木质驳船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各省、市级船检机构业务工作受船舶检验局指导。自此,形成了船舶检验局对直属船检机构业务领导、对地方船检机构业务指导的管理关系。196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明确了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船用产品和材料执行监督检验。



1959年,船舶检验局以苏联规范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首次编制并公布了11本海船规范。之后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不断得到修订、补充,形成了我国船舶检验的法规制度体系。从建国初期小型船舶、木质船舶检验,到50年代中期千吨级船舶检验,再到60年代万吨级船舶、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在较短的时期内船舶检验机构在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1966年“文革”爆发,船检部门受到冲击,检验工作一度被削弱,但是,在1970年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后,船检部门立即予以贯彻,抓紧整顿船检工作秩序。特别是1973年我国恢复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合法席位以后,船检部门努力提高检验技术和检验管理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使船检工作逐步走出了低谷。

二、发展壮大,打造船检品牌

1978年,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船舶检验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79年,交通部、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文,明确水产总局的渔船检验工作对外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分局”名称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内的渔船检验机构行政上受各级水产局的领导,业务上由渔船分局领导。1981年,交通部决定将船舶检验局由职能局变为全能局,部直属沿海港、航单位的船检部门和原隶属长江航政管理局的船检部门由之前的船舶检验局业务领导改为直接领导。1982年,交通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地方验船工作会议,讨论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措施与办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对地方船检机构进行整合,逐步建立起省、地(市)、县的船舶检验处、所、站三级管理体制,统一机构名称,有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质量逐步提高。

船舶检验局于1978年开始对我国出口远洋货船开展建造入级检验;同年开始对船运货物集装箱开展制造检验;1979年开始对国外生产的船用产品开展产品检验;1980年开始与外国船级社合作对出口船舶开展联合建造检验。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兴起,自1980年开始,船舶检验局陆续出台了海上石油平台检验规则、规程,并于1981年开始对浮式储油装置进行建造检验,于1982年开始对海上固定平台进行建造检验。1986年,为了与国际接轨,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设立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船舶检验局履行船舶安全监督职责,中国船级社属于公益团体,承办国内外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检验、公证检验,接受中国和外国政府授权代行法定检验。1988年,中国船级社加入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994年,中国船级社最高船级符号被纳入伦敦保险商协会的船级条款。


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各级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定地位,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应我国国情。两部条例的颁布为我国船舶检验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船舶检验局不断加强对地方船检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统筹地方船检机构和直属船检机构发展,打造中国船检(ZC)品牌。

三、深化改革,推进船检高质量发展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交通部实施水监船检体制改革。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承担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等职能。中国船级社作为社团组织,承担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具体检验业务。随着船舶检验局的撤并,1999年原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继续履行渔船检验管理职能。



交通部海事局(2008年改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后,作为船舶检验主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以加强行业管理,包括:对各级船检机构开展资质认可,以提高其检验与管理能力;相继建立起验船师适任考试和注册验船师制度,推行验船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发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检验流程;制定外国验船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其在我国境内的检验行为;加强检验辅助机构管理,建立并完善检修程序;针对船舶检验质量存在的问题,开展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针对低质量船的问题,深入持续地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加强船检文化建设,推进长效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航运造船业的飞速发展,造船质量不断提高,船队规模不断扩大,中国船检的实力也在不断提升。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地方船检机构、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登记船舶艘数、总吨位、平均吨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船队船舶类型、船龄结构、船舶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升。1980年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地方船检机构和渔检机构检验船舶总吨分别为1060、900和70万总吨,至2017年分别达到3200、10906和912万总吨。1980年全国验船人员仅2千余人,至2017年达到1万3千多人。



2018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开始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经过一段时间摸索与磨合,本次渔检转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如何将渔检工作与海事船检工作有机融合,实现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新形势下船舶检验管理与船舶检验制度体系研究等一系列工作,积极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意见出台,相信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船检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船检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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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写的很不错 ,中间那段劳氏的内容没搞懂为啥出现在这,像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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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8 1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写的不错哈,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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