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9-10-2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看在你信我,我给你个答案
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均应配备2 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36 人的客船以及货船,其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重新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1 个备用充气瓶(呼吸器所用的气瓶应能互换)。对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则应为每副呼吸器至少配备2 个备用充气瓶。
一般每副自带1个,备用2个,演习1个,共4个。
(经 MSC.338(91)决议新增的SOLAS 第II-2/15.2.2.6 条结合演习应配备的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
1 船上配备的用于替换消防演习用气瓶的“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应理解为,对于每个强制要求配备的呼吸器,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除非船舶安全管理系统(SMS)要求额外配置备用气瓶。
2 “套气瓶”为操作呼吸器所需气瓶的数量。
3 SOLAS 公约第II-2/19 条、IMSBC 规则、IBC 规则或IGC 规则所要求的呼吸器无需额外配备用于消防演习的呼吸器气瓶。
本条要求适用于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