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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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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这个话题很值得‘’唠叨‘’,不知你有否熟悉的设计公司资深人士,我很愿意听听他们怎么说。
是否《青语》说的在对,设计吃水就是设计时用的吃水参数。当用此参数(标定载货量吃水)进行稳性、载重线、干舷等一系列计算后发现该吃水值尚有‘’冗余‘’,在进行上移若干后才与规范允许值吻合,于是就有了载货量的尾数如2300t、32000t、57000t零头之说。
现在探讨一下设计吃水的现实意义
如果把结构吃水载货量称为额定(最大)的话,那这个额定就需有前提条件:
一、适航条件
设计海况是有限的,而实际海况是无限的。因此如超出适航条件就要对结构吃水指做出调整,这既是安全需求也是运输合同保险条款要约条件(我想应该有)。譬如车辆的载货量是以路况为前提的,路况不好车子很难达到额定载货量,否则看不超载实为‘’超载‘’。而这种超载造成运输工具之的损失(对于船舶的恶果是灭失),一不能追索设备制造厂;二不能索求保险公司索赔。
二、寿命条件
船体结构寿命与载货量有关,因此额定载货量在非适航时导致的恶果是船体‘’超载‘’,这种超载船体是要受内伤的(疲劳损伤),因此天气不可控季节,对结构吃水要修正。
三、经济条件
载货量和航速是呈反比的,当航速和既定载货量达成利益共同体时,最大载货量指标就被‘’搁置‘’求的某一既定值载货量了,加之上述两项条件制约,故求经济效益性价比的最大值也会修正结构吃水值。
上述修正均不是回归到设计吃水状态而是按载重线曲线表修正的所取既定值。
因此如果说以后图纸一下子没了设计吃水参数,船东会不会一下子‘’没着没落‘’的无所措手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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